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5月11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广西人大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主要从岸线管理与使用、港口建设和港口经营等方面规范岸线的使用行为。
港口岸线是不可再生资源,其中深水岸线尤为稀缺和宝贵。为防止稀缺的港口岸线资源被无偿占用和无序开发,有效保护港口岸线资源,提高港口岸线的利用率,借鉴上海等地的经验,《条例(草案)》规定: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制度。如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经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到期或者提前停止使用的,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或者提前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岸线原状。
如果港口岸线临时使用人未恢复岸线原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强制清除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清除费用由港口岸线临时使用人承担。
(记者赵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