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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妇女权益保障法9月起实施 对性骚扰规定更细化

广西新闻|来源:广西新闻网2010-09-05 08:57:01|网络编辑:黎洋杉

  农村妇女离婚仍可耕种原有土地 

    案例:当日上午,农村妇女兰女士一脸愁苦地来到江南区人民法院咨询台前。她1990年结婚,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只办了喜酒并将户口迁到一块,于1991年生下一个小孩。前几年,她发现丈夫背叛了她,和别人同居。她很茫然失措,自己到底应该怎么办?因为两人没有结婚证,如果离婚了自己会不会一无所有,被丈夫“扫地出门”?

  分析:江南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兰女士,根据《婚姻法》,像她这种情况已经是事实婚姻。如果不想离婚,兰女士可以尽量挽回丈夫的心,或发动小孩、亲戚朋友劝说丈夫回心转意。哪怕走到了离婚了这一步也不用担心。根据《实施办法》相关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就意味着,哪怕离婚了,兰女士还可以耕种她原来的田地,不至于丢掉“饭碗”。

   此外,如果离婚时房屋居住使用权或承租权归男方所有,兰女士没有房子居住又没有经济能力另行租房的,男方应当准予女方暂时居住或由有经济能力的男方租房供其暂时居住。男方提供住所有困难但经济上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因此,兰女士不用担心离婚后会一无所有,被丈夫“扫地出门”。

  对性骚扰规定更细化 

    案例:一名公司女职员向妇联求助,有一天在上班时,老总叫她进办公室,见当时四下无人,对她进行肢体上的性骚扰。她觉得很气愤,可是却不懂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自治区妇联工作人员建议女职员,首先向该公司负责妇女工作的主管汇报,如果公司没有说法,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

  工作人员说,性骚扰其实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可广西受理的性骚扰案件并不多,一是因为性骚扰取证比较难,二是性骚扰多在办公室发生,实施者多是自己的同事、上司,考虑到自己的饭碗和颜面,不少女性哪怕受到性骚扰也不敢声张。同时,受害者也怕将性骚扰大白于天下或对簿公堂,对自己今后的恋爱、结婚会有阻碍。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或者公安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实施办法》对性骚扰规定得更加细化了,根据这一条例,相关部门判定、处理性骚扰将更加有法可据。

  再婚妇女的继承权受保护

  案例:南宁市民韦女士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台前进行咨询,说到委屈处不禁流下眼泪。韦女士的丈夫陈某和前妻于1993年买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1996年陈某的前妻去世。不久,陈某和韦女士再婚,一直在这间房子居住。据韦女士称,陈某和前妻生了4个小孩,可两人结婚后小孩很少回来看他们,陈某生病几年他们也没有尽义务照顾。前几年陈某去世了,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韦女士。可陈某去世后,几个小孩称房子是他们父母的财产,把韦女士赶了出去并在房子里面住下。她很担心,没法拿回属于自己的遗产。

  分析: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韦女士,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认定陈某的遗嘱有效后,他的全部财产应由韦女士继承。其中,房子是陈某和前妻共有,那么属于陈某的一半房子应由韦女士继承。剩下的一半房子作为前妻的遗产,由陈某和4个小孩平分,陈某分得的五分之一房产也应该划归韦女士名下,这就意味着韦女士可以得到房子的五分之三。韦女士不用担心,她的遗产继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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