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抢险救灾、舍己救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无数的义勇之士,舍生取义,用鲜血和生命铸就了中华民族的不屈脊梁和人间正气。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见义勇为已经成为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道德风尚。近年来,在与违法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作斗争中,我区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人物。其中,唐林、刘发龙、韦光前、何素美、庞绍忠等见义勇为英雄受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以来,全区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2069名,这其中有1034人不同程度伤残,189人英勇牺牲……这些数字震撼着每个有正义感和同情心的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发展,在广西境内见义勇为人员牺牲、伤残的数字还会继续增加。
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宏伟目标的具体行动。珍惜英雄,爱护英雄,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在社会上营造一种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氛围,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这正是广西见义勇为英雄辈出的根本所在。为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始终把见义勇为事业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是广西见义勇为事业的一个里程碑。从2008年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都拨出专项经费,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慰问、奖励和补助,但是由于基金规模小、数额少,面对全区各地几乎每天都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我们的基金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相比只能是杯水车薪。在现实生活中,英雄们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在那些未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农民、贫困户身上体现得特别明显。他们往往因见义勇为牺牲和伤残后,致使全家生活陷入困境。这是见义勇为英雄的伤痛,更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悲哀。
奖励与救助见义勇为公民,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需要政府的关注,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只有让广大公民见义勇为之后医疗和生活有切实的保障,见义勇为精神才能在八桂大地发扬光大,蔚然成风。
因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第六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奖励见义勇为”的规定,我们在这里向全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直驻桂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干部群众发出倡议: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关爱见义勇为英雄,努力营造一个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的社会新风尚,用正义的力量荡涤邪恶,让平安的广西更平安,和谐的广西更和谐!一切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请踊跃捐款,积极为见义勇为英雄献上一份爱心!
我们相信,这些饱含着正义的爱心捐款,将给广西见义勇为事业发展增添新的力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广 西 见 义 勇 为 基 金 会
201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