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捐助办法

捐助办法|来源:自治区综治办2010-11-30 09:12:46|网络编辑:孟宪静

  有意捐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到南宁市金洲路15号广西维稳联动指挥中心1405号房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办理捐赠手续,也可以直接汇款至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收款单位: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南湖桥分理处,银行账号:4500 1604 5690 5050 0536。联系人:农文兴、黄新佩,联系电话:0771-6119135、6119133。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和《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修订)》规定,给予捐助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证书和相应荣誉,具体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捐助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举行捐助仪式,请自治区领导颁发捐助证书和捐助牌匾,并聘任捐助单位负责人为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荣誉理事长;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捐助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举行捐助仪式,请自治区领导颁发捐助证书和捐助牌匾,并聘任捐助单位负责人为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荣誉副理事长;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捐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举行捐助仪式,请自治区领导颁发捐助证书和捐助牌匾,并聘任捐助单位负责人为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荣誉理事;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捐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举行捐助仪式,请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颁发捐助证书和捐助牌匾;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捐助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请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导颁发捐助证书和捐助牌匾;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捐助5万元以上(含5万元),请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导颁发捐助证书;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捐助1万元以上(含1万元),请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颁发捐助证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捐助1000元以上(含1000元)10000元以下,请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颁发捐助证书;

  八、个人捐款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由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颁发捐助证书;

  九、人捐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由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颁发捐助证书和纪念品;

  十、个人捐款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由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颁发捐助证书和纪念品;

  十一、个人捐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颁发捐助证书和捐助牌匾;

  十二、个人捐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举行捐助仪式,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颁发捐助证书和捐助牌匾,并聘为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荣誉理事;

  十三、个人捐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举行捐助仪式,由自治区领导颁发捐助证书和捐助牌匾,并聘为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荣誉副理事长;

  十四、个人捐款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举行捐助仪式,由自治区领导颁发捐助证书和捐助牌匾,并聘为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荣誉理事长。

  凡为广西见义勇为事业捐款的单位和个人,我们将定期在《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法治快报》、《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以及“广西新闻网”、“平安广西网”等媒体上登载捐助名单。贡献突出的捐助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通报表彰,并颁发“爱心捐助奖”。

 

网友评论 [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网站简介 | About BBRTV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专题回顾 | 中文简体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Nam | ภาษาไทย

广西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支持指导

广西广播电视台 主办

本网站由北部湾在线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