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是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 号),设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海洋行政管理(含执法监察)职责划给自治区海洋局。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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