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纪委接受自治区党委和中纪委的双重领导;自治区监察厅仍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序列,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监察部的领导。自治区纪委机关和自治区监察厅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督促厅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协助自治区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党的组织和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或其他重要、复杂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负责调查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他们作出行政处分(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检查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草拟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参与制订党内法规。
(八)调查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制订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完善地方性行政监察的规章或规范文件。
(九)会同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各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副主任人选,提出任免意见。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央纪委、监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