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区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承担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负责提出全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
负责全区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自治区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受理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申请;
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