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的推荐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十一、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二、对自治区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财物实行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领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基本建设、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