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九种公房不得上市出售 经济适用房被“分离”

广西新闻|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2011-01-27 09:00:24|网络编辑:李沙02

  1月26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日前已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与现行的2000年5月31日颁布实施的《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意见稿》有哪些新的亮点,记者邀请南宁市法制办等单位进行解读。

  经济适用住房被“分离”

  《意见稿》:《意见稿》中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和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房。

  解读: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0年5月31日颁布实施以来已有10年时间,已明显跟不上发展的步伐。

  《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将经济适用住房从公有住房中分离了出来,重新界定了已购公有住房的定义。根据国家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南宁市出台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已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规定。也就是说,根据《意见稿》规定,南宁市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依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相关规定。

  公房出售后不得再享受保障房

  《意见稿》:房屋所有权人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和购买、租赁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

  解读:随着房价不断上涨,一些曾经以低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业主,通过出售来获取巨额差价。为了斩断出售公有住房牟利的现象,同时让政府的保障性住房资源能够真正惠及有需要住房困难的市民。与《暂行办法》相比,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的规定中,加入“不得购买、租赁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一项。

  与此同此,《意见稿》拟定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原产权单位缴交的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仍留存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账户内,随房转移使用;对于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九种公房不得上市出售

  《意见稿》:属于下列九种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又租用公有住房的;

  (二)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

  (三)产权共有未依法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七)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尚未纠正处理的;

  (八)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

  (九)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解读:房改房是指国家将原先租给职工的公有住房,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以相对较低的成本价格出售给职工。在房屋流通领域,房改房属于特殊类型的房屋买卖。国家对于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允许上市交易。在涉及房改房买卖中,如果买卖双方不掌握相关政策规定,非常容易引起双方纠纷。《意见稿》拟定有9种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在约束卖房人的同时,也提醒买房人这9种情况的房屋不能买。

  《意见稿》明确指出,对于擅自将已购公有住房进行出售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售确认、验审和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同时,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购买、租用公有住房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和购买、租赁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的,责令其退回所购(租)房屋,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按照届时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房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

  《意见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部门和财税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财政。

  解读: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才能够按照商品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而《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南府发[2009]40号)中,对土地出让价款的计算方式和办事流程已经予以明确,指明上市出售到国土部门、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即可,为此,《意见稿》中没有再次重复。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意见稿》还明确了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上市出售时,必须按照上市同期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补足房价款后方可出售。

  与《暂行办法》比较,《意见稿》中土地出让金上交财政的价款,有了一定调整。原来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超标部分的净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而《意见稿》拟修改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并纳入企业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记者 文彩云)

  温馨提醒

  市民或有关单位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在2010年1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南宁市法制办公室。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嘉宾路1号南宁市法制办公室(邮编:530028)。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zfg5534621@163.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71-553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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