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底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52元。具体调整办法是: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
二、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三、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每满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0.5元;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五、至2010年12月31日,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点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137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370元计发。
据悉,此次调整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2011年春节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记者谢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