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事故按责赔偿

政策信息|来源:广西电台2011-03-14 09:36:51|网络编辑:杜贵雄02

    手机139尾号5536的一位桂林听众发来短信咨询::我用三轮车送货途中,顺便搭乘马某,结果他在离目地还有20米时,没有通知我停车就跳车,摔断了腿。现在我医药费支出近万元。请问:此次事故我该承担多大责任?

    答复:马某搭乘你的顺风车上街,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亦称免费搭车。
    对免费搭车造成的损害,我国司法理论依据和处理原则是: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故意造成的,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过失具有共同原因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处理,按照过失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由于马某没到目地,没有通知你停车就跳车,受害人应自负主要责任,但由于你所驾三轮车本来是不能搭人的,但你最终同意马某搭车,行驶过程中也应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所以你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赔偿按应负责任比例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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