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的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及其评述

专家解读|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2011-05-13 17:05:13|网络编辑:唐佳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和社会全球一体化速度的加快以及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逐步优化,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获得了许多历史性的机遇,社会对于社会组织的需求更加突出,而各式各样的社会组织也应运而生。为了应对这种新形势下的变化,自2004年以来,我国政府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激励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机制、拓宽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方面都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这些制度和政策的改革和尝试对于“十二五”时期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仍然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对未来中国第一部门与第三部门之间的关系发展变化具有新的涵义。

  一、开展民间组织的评估及其制度建设工作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各类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以及“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为了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民政部于2007年8月发布了《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意义、基本要求以及开展方式都做了规定,同时还针对不同性质的民间组织特点,分别制定了行业性、公益性、学术性、联合性、基金会组织的评估指标体系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评估指标体系,初步建立了对民间组织开展评估的体制框架。

  与此同时,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公布了《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其中具有特点的一些规定包括:“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民政部设立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民间组织评估专家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民间组织科研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民间组织等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结果分为5A—1A五个等级”等。这些都是政府开展对民间组织评估和考核的重要举措。

  二、进一步推进对社会团体的规范化管理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自2000年以来,中国的行业协会以及各类商会组织发展迅猛,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和商会都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对此,民政部在2007年1月发布了《关于通报福建省商业联合会借评比之名乱收费有关情况的通报》,对行业协会组织乱收费的情况予以警示处理。同时,民政部还下发了《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个别地方和部门不切实际、劳民伤财进行评比达标的做法进行清理。

  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如何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做出了方向性的规定,同时要求行业协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并明确提出“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另外,该意见还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机制、自身建设和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扶持措施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简化和规范行业协会登记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健全行业协会内部的法人治理机构,规范行业协会的收费行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要落实,制定和完善对行业协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制度出台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强化国家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拓展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做到了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双赢。

  2007年11月,民政部又联合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颁布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具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团体中存在的收费不规范现象进行了专项的跨部门治理。

  三、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服务领域的发展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推动民间资本力量介入教育发展的情况做出了相关的规范,但受法律条文所限,一些政策和规范并不明朗。200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从事教育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进行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界定,例如:“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等。这些都标志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教育服务领域的发展获得了更大的空间。此外,除了教育领域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包括医疗卫生、养老、社区服务等社会服务在内的领域都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空间,政府也开始逐步探索和试行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社会服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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