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201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广西高新区条例》)正式施行。
记者从今日举行的《广西高新区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条例修订工作历时2年多,数易其稿,最后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于2011年3月31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新修订的《广西高新区条例》总体思路是:围绕自主创新、解决高新区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修订过程遵循以下三条主要原则:一是法制统一与地方创新相结合;二是经验承接与发展前瞻相结合原则;三是立法质量与立法效率相结合原则。
据介绍,此前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简称原《广西高新区条例》)是2001年5月26日通过、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已经历时10年。在原《广西高新区条例》的指引下,广西高新区以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促发展,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丰硕、高新技术企业集中、民营科技企业活跃、创新创业氛围浓厚、金融资本关注的区域,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迁,转变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广西对高新区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条例的部分条款也与新时期发展不相适应。
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高新区条例》,进一步完善高新区发展的政策体系保障和制度建设,对优化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充分集聚各种创新要素,不断提升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辐射、引领和带动全区经济实现依靠创新驱动发展、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广西具有重要的意义。
(记者 伍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