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政策扶持微企 八类人员将获补助

特稿730|来源:广西新闻广播2011-06-22 15:37:27|网络编辑:李沙

    广西新闻广播《新闻深一度》7点30分消息(记者黄婉)  6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正式颁布实施。《意见》制定七项扶持我区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明确八类创办微型企业扶持对象的基本条件,这八类扶持对象不仅可以享受多项优惠政策,还将获得政府的直接资金补助。

  我区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意见》明确“八类人群”作为扶持对象,即属于国家政策予以倾斜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

  《意见》制定的扶持政策包括: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财政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的30%以内。同时,实行税收奖励、贴息贷款、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此外,各级政府部门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都应纳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扶持。

  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工商局局长朱军:我区发展微型企业实行“1+X”模式,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税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创办微型企业。这是《若干意见》最大的亮点。

  我区这次出台的《意见》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对区内外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享受扶持政策也做了特别规定。对外地来广西就读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他的户口,包括集体户口,还在广西的话,同样可以享受在广西开办微型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广西籍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毕业以后,只要户口迁回到广西,也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意见》的出台,在税收扶持、行政规费减免方面给予微型企业创业者有力的扶持。微型企业纳税人在缴纳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困难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酌情给予照顾。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蒙启华:按照权限,在三十万以内,也就是年缴纳减免税额在三十万以内的,由各市地税机关审核批准,超过三十万的,就有自治区地税局审核批准。

  为了鼓励农民工创业,从09年开始,我区地税系统对农民工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免收工本费,从2010年开始,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免收工本费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意见》的出台,再次明确微型企业创业者可以免费。

  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蒙启华: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同时,凡是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税务发票的,发票的工本费也一律给予免收。对于这两项,我们早在2010年3月就已经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了。

  《意见》的出台,是否能发挥政策的最大效应,激活民间活力,解决就业问题?对此,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工商局局长朱军表示: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激发广大社会群众的创业激情,盘活集聚更多的民间力量,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力,催生大批有所作为的企业家,还能提升全民整体素质,增强我区的经济总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据了解,今年,我区将分三类地区推进发展微型企业工作:第一类地区(包括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市),在市辖区、县全面开展;第二类地区(包括钦州、百色市),在市辖区开展;第三类地区(包括北海、防城港、贵港、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各选一个县或市辖区进行试点。从明年开始,第二、第三类地区的市可以根据情况逐步扩大发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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