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全区337.5万残疾人将在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得到制度性保障。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全区残疾人带来多项利好政策。
住房: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意见》提出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具体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方面,符合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并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廉租住房保障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照顾。
记者从自治区残联获悉,目前,全区还有1.8万多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居住在已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危房。对此,《意见》提出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并适当提高住房补助标准,减免建房相关规费;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优先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予以重点保障。
城市低保:重度残疾人可单独施保
为给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意见》提出一系列降低施保门槛的措施: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投亲靠友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倾斜,重点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要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和法定赡养(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意见》通过以下措施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代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免收学费
据统计,2010年广西约有1.6万名残疾儿童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未入学,《意见》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学习生活费补助。
职业教育方面,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残疾人免费参加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残疾幼儿,《意见》提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推行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普及康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康复教育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