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保命钱”能否保命

特稿730|来源:广西新闻广播2011-07-11 09:54:47|网络编辑:李沙

    广西新闻广播《新闻深一度》7点30分消息(记者  彭龙) 被称为“民生大法”的《社会保险法》7月1日如期实施。《新闻深一度》连日调查:我国首部社会保险领域的法律能否遏制农民工退保狂潮?新法如何让老百姓的“保命钱”真正保命?

  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体现了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社会保险从诞生之日起就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民生的改善。但是由于条件的限制,我国的社会保险一度没有跟上劳动者频繁流动的脚步,这也使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工退保潮的尴尬。和养老金一样,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在2010年以前也没有实现全国范围内无障碍转接。即使在2010年,医疗保险开始在区内实现转接,但是也只限于医疗卡内的金额可以在异地使用,但缴费年限仍然无法转接。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无法实现异地无障碍转接,这使工作流动性很大的外来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很难真正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优惠待遇,这也大大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因此,退保便成为部分职工无奈的选择。“十二五”时期,国家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就是:实现保障对象全民化、保障方式多样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等,而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因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而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职工在企业没有参保却发生工伤事故时,往往由于企业的医疗费用不能及时到位,或者由于工伤职工没有钱住院,造成职工的生命和病情没有办法得到及时治疗。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工伤保险进行的改进,是其真正保障职工权益的一大亮点: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后对于没有参保的职工受到工伤,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方法然后再由经办机构向所在企业追查,这就真真正正确保职工能够从保障制度里面得到有效有力的保障。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在职员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和失业人员失业后的医疗保险可以分别由国家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代企业支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工伤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由保险基金提供病残津贴。这不仅使各种群体、各类人员真正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也极大降低了企业的负担,维护了企业的正当权益。

  当前在社会保险领域出现的纠纷多集中在:企业没有自觉为职工缴费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没有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来申报职工的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法》出台后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而职工应缴的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个人。这大大提高了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

  此次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以国家立法形式使养老和医保真正实现了“异地漫游”;而强化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更确保了老百姓的“保命钱”不落空。当然,我们目前的社会保险支付水平还不算高,标准待遇也存在一些不公平。在以法律的形式解决了“有没有保?”和“怎样保?”之后,我们更需要继续把改革推向深入,逐步实现让社会保险“保得好”、“保得更放心”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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