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志愿服务有法规 轻诺将受罚

特稿730|来源:广西新闻广播2011-08-05 08:53:36|网络编辑:宋克飞

    广西新闻广播《新闻深一度》7点30分消息(记者 梁泰)不久前,南宁市民舒剑辞去固定工作,筹备“八桂义工团”向民政部门注册为合法慈善组织。在他眼里,合法身份是志愿服务发展壮大的关键。他表示,“八桂义工”如果不注册,一直都是处于活动的形式,每次都是召集一大帮人来,做几个活动后没有跟进,这些人又散了。然后又重新召集来,这样的话人的方面没有积累,每次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团队的问题、磨合的问题,分工的问题。

    看着“八桂义工团”成长的广西安典公益文化交流中心总干事谢静认为,这个名声在外的民间志愿者团体没有注册,志愿者身份的认定、考核、奖惩、退出将无从谈起,公开的活动面临风险。谢静总干事认为,除了身份是制约志愿者服务之外,还有一个资源也不是很持续,虽然大家可以发动民间来筹款,但是民间公开募款是不合法的。

    根据我国目前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一个非盈利性的慈善组织有三个硬条件要求:一是需要挂靠“主管单位”;二是至少3万元的注册资金,三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但是这些条件,对于一个市民自发的慈善队伍来说很难达到,更没有单位愿意当“监护人”,导致目前南宁市没有一家合法注册的民间慈善志愿者组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柏任为“八桂义工团”想到一个折中的办法:志愿者的管理,就是怎么赋予它一个合法身份的问题,推行一个备案制,让它的身份得到一个认可,设立一个志愿者服务指导机构,充分承担起志愿服务统筹规划作用。

    正是在这种社会需求和呼声下,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今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南宁市人大法制办主任钟建国表示,对志愿服务规范,就是在条例里增加了一个南宁市要成立一个志愿者协会,这个协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主要是对南宁市志愿服务活动起到指导、规范作用,这是我们条例最大的亮点。据了解,《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明确了志愿者依法享有7种权利,分别是: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与所从事的活动相关的信息、培训和保障;拒绝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退出志愿组织等。同时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钟建国表示,志愿服务活动,是南宁市城市精神“能帮就帮”理念体现。通过在志愿服务立法,针对志愿服务活动过程当中所存在的,如志愿者、志愿服务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政府和社会对志愿者权益保障,或者对活动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等还没有完善的地方,通过这次立法,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据介绍,目前南宁全市共有注册志愿者约30万人,约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1%。无以计数的志愿者为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以及大型社会活动提供了志愿服务,获得了社会认同和好评。随着南宁市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参与的主体扩展到各个年龄层次,服务内容也拓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志愿服务实践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南宁市团委副书记冯晓华表示,南宁市很多的志愿者活动很大一部分都是由共青团、包括团下属的青年志愿者协会来承担、来具体运作。他们在承担一些大型赛会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些意外的伤害,但是这就没有法律去保护他们的权益。

    针对冯晓华副书记所担心的问题,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组织志愿者从事应急救援或者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在条款中也指出了志愿者需要承担的义务。条例规定,连续3个月以上专职服务或者涉外志愿服务以及为大型社会活动等提供支援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意味着,市民报名当志愿者时,对自己做出的承诺,不能“爽约”,更不能“放鸽子”。南宁市团委副书记冯晓华表示,去年他们承担了足球邀请赛,首次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志愿者参与热情很高,很多人报名参加,但是到了上岗的那一天,很多志愿者说不行了,说单位请不了假,或者说那天可能会下雨,不想去了。之前因为没有签订协议,所以也没有法律保护。但是这回条例规定很清楚,志愿者必须完成自己的志愿服务承诺,违反了协议的规定,他是受到追究的。

    志愿服务是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增强的体现,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南宁市精神文明办副主任蓝岚表示,志愿者协会将为志愿者提供服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志愿服务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将会推动南宁市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由原来青年为主的志愿工作者,面向了全市的市民。这样,就能在所需要的志愿服务场所里看见我们的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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