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提出,“在前进的道路上,我们要继续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历程和显著成就的科学总结,也是激励我们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继续努力的重要思想。
回顾党的历史,我们清楚地看到,党领导人民根据自己的国情进行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在新中国成立后又从实际出发,实行有自己特点的社会主义民主,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国家民主制度。我国的民主是由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可靠保障的民主。实践证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国人民不仅实现了当家作主,而且正在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其先进的指导思想、科学的理论体系、系统的制度安排,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平凡历程和伟大成就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符合中国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了全国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决定意义的根本特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在中国,不懂得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就不懂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真谛,就不能把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和方向,也就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社会形态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人民的利益需求存在广泛性、多样性,实现人民利益具有复杂性、艰巨性。这必然要求一个能够集中反映和有效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政治核心--中国共产党,来团结、凝聚和带领人民把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等制度,实现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我们党将来自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愿望,综合概括为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并将其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从而使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并逐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的目的。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享有参与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关键所在。人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是人民参与权实现的直接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迫切需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就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体来说,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选举人民代表,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通过立法听证、行政听证、立法建议信函,直接或间接有序地参与法律及政策的制订。
坚持依法治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具有稳定性、规范性、连续性的特点,它能保障国家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依法进行。有利于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业,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当代中国,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法治原则的权力意志和所谓的“民主”,都会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权利与自由造成损害,进而危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坚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执笔:许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