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要求,今年10月1日起,我区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补助标准提高幅度约在15%~20%之间。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最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年28690元提高到32990元,平均每月提高了358元,最低生活补助标准从每年2730元提高到3140元,平均每月提高了34元。
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最高补助标准从每年8730元提高到10480元,最低生活补助标准从每年4790元提高到551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调整后,在乡复员军人最高每人每月可领624元,最低可领492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286元。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250元。
调整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每月可领2749元,最低每月可领250元。新的补助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目前补助金已经开始按调整后的补助标准发放。
(记者 贾经纬 通讯员 严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