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落实节能法意见稿公布 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

民生改善|来源:当代生活报2011-11-08 09:49:08|网络编辑:孟宪静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法制办相关人士,了解市民较为关心的问题。

  限电

  用价格和收费政策来调控

  问:前段时间开始对部分地点实施限电措施,《意见稿》限电吗?

  答:用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控电价进而限电,鼓励节约。《意见稿》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能源消费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此外,鼓励公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时,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

  优惠

  开发推广节能产品可获补助和奖励

  问:我节能,可要是人家浪费怎么办?

  答:违反节能规定的要责令整改甚至罚款,不过,如果节能的话,就能享受专项资金、优惠贷款等鼓励扶持。

  《意见稿》提出,对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的开发、推广进行补助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应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专项用于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提供优惠贷款。

  此外,还有几项节能优惠政策。在热电项目中采用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的,符合国家有关指标规定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生产的电量由电网经营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优先认购;属于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或者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项目,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资金、信贷、税收、引进利用外资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农户利用自留地、住宅周围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处罚

  免费提供能源产品最高罚20万元

  问:谁节约谁浪费怎么监管?

  答:节能纳入规划和考评,节能评估登记备案。《意见稿》规定,各行政区域要编制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而在过去,一些能源生产单位,提供一定额度的免费电、免费水等能源产品较为常见。但今后,这种福利将要全部取消。如有哪家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或其他居民提供能源产品,或实行用能包费制的,由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将可能被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要求禁止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项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其中还明确提出: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用实心粘土砖。

  请你说说看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1年11月20日

  网址:广西政府法制网http://www.gx-law.gov.cn/news_show.asp?id=14151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1号自治区法制办

  电子邮箱:ken-hj@163.com

  传真:0771-2800291

(记者 雷小琴 曾小晏)

 

网友评论 [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网站简介 | About BBRTV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专题回顾 | 中文简体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Nam | ภาษาไทย

广西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支持指导

广西广播电视台 主办

本网站由北部湾在线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