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反腐倡廉法制建设工作综述:牢固反腐倡廉根基

广西新闻|来源:广西日报2011-12-20 08:58:38|网络编辑:孟宪静

  依法监督:把权力晒在阳光下

  “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也是预防腐败发生的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办事公开;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要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提高服务效率。”2011年11月,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馼马 在我区考察调研时充分肯定了我区纪检监察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特别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动科学发展取得的进展。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初步形成了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的地方法规制度体系,保证实施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此外,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党委(党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党内监督,积极创新党内监督机制,特别是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形成了具有广西地方特色的有效经验和做法。

  “一手抓机制创新,一手抓技术防范。”——我区在开展党内监督工作中,积极创新监督方式,提出了“抓两手”的工作方法。一手抓机制创新,就是调整、健全监督机制。如成立自治区预防腐败局,加强对全区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成立广西招标投标管理局和广西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将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医疗器械采购等项目纳入统一交易平台,实行电子评标和电子监察,建立全区统一评审专家库,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集中管理、全程监控,实现了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上的新突破。一手抓技术防范,就是强化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区、市、县三级电子监控联网,把“人防”和“技防”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对行政审批权的实时监控,有效预防和纠正了行政权力运行中的消极和腐败现象。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不断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出台了《党委常委会投票表决重要干部实施办法(试行)》,努力做到前移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关口,提高用人公信力,从权力的源头预防腐败。

  2008年至2010年,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先后7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了80名重要干部拟任人选。全区14个市、109个县(市、区)党委普遍制定并实施了常委会、全委会票决重要干部制度。同时,我区率先在所有有干部任免权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工作。

  立法评估:让党内法规更完善

  “开展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立法后评估,非常重要,意义重大。法规室按照中央纪委的指示和要求,勇于实践探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评估报告》内容翔实、分析客观、观点突出,为修订完善工作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依据。”这是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石生龙在《广西评估报告》上的一段批示。

  《党内监督条例》是一项重要的党内法规,《党内监督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关系全党的系统性工作。2010年9月28日,中央纪委确定委托广西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接到任务后,自治区纪委第一时间向自治区党委作了汇报和请示。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专门对评估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的评估工作,各级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自治区纪委要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精心组织,高质量完成这次评估工作任务。

  一年来,自治区纪委法规室严格 按照中央纪委办公厅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先后指导全区各级组织召开座谈会共181个,开展个别访谈1799人次,发放、统计分析调查问卷1500份。其中,15名副省级领导参与了问卷调查,座谈会、个别访谈对象涵盖了市、县、乡(镇)三级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市(县)直等机关的“一把手”或业务骨干,确保了《党内监督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客观、全面、高效。

  “中央纪委决定委托广西开展《党内监督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对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次检验,也是一次促进。”提到评估工作,自治区纪委法规室一名干部如是说。

  2011年5月,自治区纪委形成《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总结》上报中央纪委,出色地完成了中央纪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通过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全区各级各部门实现了“一个促进”和“三个提高”——以评估工作促进党内监督再教育、再宣传;对党内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督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开展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立法后评估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我区各级各部门将以此次评估工作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逐步研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检验和校正功能,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科学发展。

  (陈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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