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房上市交易将实行新政 八种情形禁上市交易

城市一刻|来源:广西日报2012-03-28 11:05:28|网络编辑:孟宪静

  关键词:打击投机

  出售后不再享受“公房福利”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高歌猛进”,一些曾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业主,开始利用国家给予职工的这项住房福利牟取利益,有的甚至卖出比原价高出好几倍的房价。为了打击投机者,遏制这种风气,“新版”政策中明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

  侯康顺说,按照新的规定,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购买、租用公有住房或者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退回所购买、租用的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对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购买、租用公有住房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办法》也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对于出售公房者,只要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并没有作出相关限制。

  关键词:禁售行为

  八种情形不得上市交易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使这些规定更具有操作性,《办法》中规定,属于下列八种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

  (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三)已设定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

  (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

  (六)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

  (七)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

  (八)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温馨提醒:根据新修订的《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需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向南宁市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利证书、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凭证等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批准出售的审核意见。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申请经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批准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根据房屋登记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批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意见书、土地权利证书、已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凭证等材料。

(记者 文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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