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出炉

文化繁荣|来源:广西新闻网2012-03-30 17:32:00|网络编辑:张倩

    十、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加强对文化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文化建设对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切实把文化建设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工作责任制,把文化改革发展成效纳入领导班子科学发展考核和干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党委宣传部门的协调指导作用。发挥文化战线全体共产党员在推进文化改革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改、工信、科技、财政、教育、人社、国土、住建、商务、税务、工商、旅游、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与文化部门一道积极承担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其他职能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社科联、科协、记协等人民团体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要逐步建立县级社科联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城区文联组织机构。要建立健全南宁市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构,抓好全市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重点文化工作考核制度。深刻认识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文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一同研究部署、一同组织实施、一同督促检查。把文化改革发展成效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建立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建立文化建设的考核督促检查机制,完善奖励措施。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文化建设情况及文化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党委宣传部门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及文化建设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二)政策保障

  ——用足现有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文化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和鼓励政策。征收用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先安排文化建设项目用地,减免公益性、非营利性文化事业项目城建配套费和征地管理费。执行国家对文化事业捐赠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除国家有明确限制外,赋予非公有资本与国有资本同等的市场准入待遇,保障经营性文化事业投资人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允许经营性文化设施、文化表演团体冠名权拍卖,允许公益性文化机构或设施按规定捐资冠名。

  ——制定相关政策。加快制定一批加强文化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大文化执法和监督力度,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事业健康发展和市场有序运行。结合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广西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促进南宁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或实施意见,进一步从财政税收、项目开发、文化设施建设、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三)人才保障

  ——推进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文化工作者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鼓励文化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生活,提高做好新形势下文化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创新文化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奖励分配制度,培养造就更多群众喜爱的名记者、名编辑、名播音员、名评论员、名主持人,重奖在文化领域有特殊贡献的优秀人才。本着先急后缓原则,采取委托培养、在职培训等方式,重点培养一批文化艺术人才,缓解人才短缺矛盾。定期选拔有潜力的中青年文化人才赴国内外大型媒体和文化集团研修、考察或赴著名艺术院校学习深造,培养高层次文化领军人物和高素质文化人才,造就一批熟悉国际文化及传媒市场运作和投融资体系的高级文化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文化产业高新技术的专门人才,构筑南宁市文化人才小高地。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引进人才工作力度。鼓励和支持文化单位以重点项目吸引人才,以合作方式招揽人才,以签约、兼职、聘请等方式不拘一格引进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和文化经营管理人才。根据《南宁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南宁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内容,制定加快南宁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和倾斜措施,让优秀文化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加快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机制,在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经营和专业人才中深入推进竞争上岗,使各类人才的潜能在公平、公正的竞争中得到充分开发。加大对文化创新领军人才、文化艺术拔尖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

  (四)资金保障

  健全政府公共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十二五”时期各级财政对文化发展的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到2015年,文化事业经费占市财政总支出比例不低于0.8%。各县区要加大财政重点向乡镇、村屯、社区等基层单位的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促进城乡文化协调发展。改革政府投入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兴办文化产业,公益性文化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委托代理等方式进行采购并进行绩效评价,经营性文化项目采用政府投入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不断拓展融资渠道,整合新增和原有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文化服务采购、社会科学研究、文化研究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确保文化发展重点任务和重点支撑项目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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