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交管理“不让座可拒载”争议最大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新闻网2013-09-28 11:11:28|网络编辑:王琳

  不让座会被赶下公交车、携带大件行李要多投币……近日,南宁市法制办公布《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受到各方关注,其中一些与乘客利益关系密切的条款更成为焦点。

  关注1 乘客不让座司机可拒载

  《意见稿》对乘客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有序乘车,遇有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时,应当主动让位”,并规定上述行为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正方

  特殊人群得到更好保护

  市民杨女士目前怀有6个月身孕,每天坐公交车上下班。有好几次,她就挤在老弱病残孕专座的旁边站着,但座位上的上班族要么闭着眼睛听音乐,要么扭头看窗外,“如果法律上有惩罚不让座的规定,那么特殊人群可以名正言顺地主张自身权益”。

  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柳福东表示,公交车上的老弱病残孕专座,既然是专座,一般人就不允许去坐,这是默认的乘车合同条款。乘客也应该遵守这个规定,如不遵守的话,司机是可以对此采取措施要求让座。但对其他普通座位,则不应执行。

  反方

  让座与否只是道德问题

  “我不让座就可能被赶下车?凭什么?”一市民通过邮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乘客购票之后就与公交企业形成服务协议,以规定去改变合同的行为不妥。让不让座是道德问题,不应把道德上升到法律层次。

  公交车司机刘师傅认为,这条执行起来比较难,“那么多人坐着不让座,司机赶谁下车?”司机的职责主要是开好车,根本没时间管理这些事,除非像北京一样,增加一个乘务员。但现在人工这么高,恐怕不现实。

  柳福东认为,公交车载客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合同行为,“不让座”就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关注2 携带大件行李需多投币

  《意见稿》对公交车乘客携带行李作出了明确规定,乘客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千克或者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乘车;乘客随身携带行李在30千克以上或者体积在0.5立方米以上的,应当自觉按照一个乘客的票价投币。

  正方

  公交车不是货运车辆

  “公交车本来就是客运车辆,不是货车,对乘客的行李携带有所限定很正常。”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公交科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之前公交企业的无人售票车乘坐规定就有类似条款,外地的公交管理办法也都有这样的规定。“这主要是体现公平、公正,你占用了更多的资源,按道理也应该多掏钱。”

  “这个执行起来应该不会有太大问题。”公交车司机黄师傅说,以他的经验看,当乘客携带超大行李时,有的人会主动多投币,没有主动多投币的在司机提醒后也会配合。“毕竟公交车的每人次乘坐也就1元或2元,在这个上面较真的乘客很少。”

  反方

  不好确定重量和体积

  广西大学的何同学每次寒暑假回家,都会拖着一个大行李箱,背着一个背包坐公交车去火车站。“我从来没有为我的行李多而付过钱,公交司机也没要求过。”他说,有了这条规定,以后类似情况坐公交车他会有点犯难,因为他不知道自己的行李有没有在重量或体积上“超标”。而且,谁来执行这事?难道每辆公交车车上配有秤或尺子?

  关注3 乘客车上受伤谁负责?

  《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对乘客乘车期间除能够证明乘客故意或者自身原因造成外,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赔偿。

  正方

  有义务保障安全乘车

  从事法律工作的自治区政协委员熊先生认为,既然公交车和乘客发生了服务合同关系,公交企业就应按要求提供运营服务,包括提供一个安全的乘车环境和乘客的安全等。他认为,这样规定,并不是简单意味着“如果乘客在公交车上被偷了手机或钱包,公交企业也要赔偿”,而是强调公交司机有义务协助和保护群众的安全,但具体怎么保护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定。比如说,在行驶的公交车上被偷了手机,而司机征得其他乘客同意后,可以开车到派出所报案等等。

  反方

  司机会承受更大压力

  “这个规定比较大单哦,以后开车更不敢载那些行动不便的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交司机介绍,其所在的公交企业只购买了交强险,并没有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当有乘客在车上受伤时,公司基本都要司机负责赔偿,司机的压力很大。

  “比如说前面一辆私家车突然违规斜插过来,我急刹车导致车上一个老人骨折,这难道是我的错吗?”该司机说,《意见稿》规定,除非能证明是乘客故意或乘客自身原因造成的,否则都算公交的责任。“这个责任最后要是都压在我们司机身上,那实在有点扛不住,除非法律补充一点,企业不能把责任推到司机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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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意见和建议

  市民陈先生认真阅读了《意见稿》全文,他认为,《意见稿》对乘客的行为进行了约束,规定了公交企业可以拒载乘客的几种情形,然而却没有相应地约束企业,如规定乘客可以拒付费或要求退回车费的情形。

  陈先生说,他在深圳生活过多年,深圳有关公共汽车运营管理的办法就规定了有几种乘客可以不用付费的情形。例如,其中包括:公交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当车厢温度高于26摄氏度时,未开启空调;空调车辆未在运营过程中开启通风设施,以及“装有电子读卡器的车辆,电子读卡器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的”。他认为类似的条款能更好约束公交企业,维护乘客的权益。

   (记者/张孟君 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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