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财税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这项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些年,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税制结构不合理、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决定》提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五)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大的结构问题,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我国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城乡之间在劳动力就业、居民收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还存在明显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同时也要看到,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决定》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包括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这些改革举措,有利于加快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有利于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