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服务大厅。 黄丕供图
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适房较低的价格吸引了许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目光。成为一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首选。那么,如何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用到需要“保障”的人身上?近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今年5月8日,富宁新兴苑经济适用房小区举行2013年的第一次开盘仪式,推出了264套房源。当天,在市民代表及公证人面前,符合条件的数百户家庭到场抽签选房,圆了自己的住房梦。拥有选房权的黄女士抽中一套69.15平方米的房子,她开心地说道:“流程公开、公平、透明,办理得又快又好。”
1 对违规使用行为坚决说“不”
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与否,涉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为了真正让保障性住房成为阳光工程,南宁市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及动态监管等制度,加强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给最需要保障的人群。2010年11月22日,我市出台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经适房违规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对骗购经适房的处罚。有少部分人看中经适房价格的优惠,想谋取经适房的福利,刻意隐瞒真实收入和住房等情况,通过收入造假、房产造假等手段骗购经适房。针对这一现象,《通知》规定:“购房人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已拥有超过规定的申购条件面积标准的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且在申购时未如实填写申报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同时,《通知》还规定,申请人对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拒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二、对违规出售的处罚。《通知》规定,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按照《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的规定予以处罚。不能收回的,由购房人按照政府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指导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价全额补缴相关价款。据记者了解到,只要申请了经适房的家庭,有关部门均会建立申购户的经适房申购档案,纳入到房屋产权限制登记名单中,在未退出保障或名下的经适房未取得全产权之前,纳入限制办理房屋登记信息系统,限制其办理其他住房的房屋权属登记,杜绝了违规出售的发生。
三、对违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处罚。《通知》规定,出租、出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改变住房用途,或拒绝、阻碍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2 让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给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据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适房等各类保障房的管理,促进保障房资源分配更加科学合理,2013年7月2日,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揭牌成立,该中心主要负责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核及退出管理、配售及售后管理等工作,实现了我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三个统一”即统一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主体,统一保障性住房管理规程,统一保障性住房管理标准。
同时,南宁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经适房准入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准入门槛,实现中等偏低及低收入人群应保尽保。利用信息手段发挥住房、民政、公安及银行等多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把好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等各个环节,提高保障对象信息核对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健全经适房退出机制也同样重要,市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并优化经适房回购和开展经适房上市交易、转完全产权等手段,进一步完善退出渠道,引导经济能力已经得到改善的群众退出保障,对违规使用及骗购的群体进行惩处,使有限的保障房资源分配更加科学合理。
为切实做到公平分配,南宁市还实施阳光操作,完善分配前、分配中及分配后各项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杜绝各种以权谋私行为,实现把保障房分配给真正需要保障的人群。 (记者李东华 罗媛 通讯员黄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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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经适房需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规定,申请购买经适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3.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
4.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013年申购经适房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不高于18048元)。
二、申购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适房的,应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区直单位、铁路系统、军队、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三、经适房申购有哪些流程?
请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咨询、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申请人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和《共同申请人审查表》后,请持住房证明、收入证明、现住房情况证明到申请人(配偶、共同申请人)工作单位(居委会)签署意见。
申请人将需要提供的资料交到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人员负责查验证件、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单。
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将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的姓名等资料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然后对经公示合格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提出初审意见的资料送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将经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名单于每月20日在《南宁日报》、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办公室一楼服务大厅公示,经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核核查小组。
核查合格,资格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不符合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审核结果通知书》。
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申请人按照房源销售报名公告进行报名、选房、办理购房手续、签署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