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消费陷阱不断 消费者应理性消费

记者来稿|来源:北部湾在线2013-12-04 17:30:57|网络编辑:夏汝

  BBRTV南宁12月4日消息(记者胡戎) 近日,南宁市消费者王女士在位于某商场6楼的一家美容美发会所一次性预存3800元购买消费卡。当王女士再次前往该会所消费时,发现门店已关门停业,预付卡上预留的电话号码也始终无法接通。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广西消委会进行投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商场作为经营场地的提供者,在发现承租场地的商家卷款潜逃后,应第一时间向消费者通报情况,主动采取措施避免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针对目前社会上预付卡消费存在的问题,广西消委会发布2013年第6号消费警示:预付卡消费陷阱不断,消费者应理性消费。

  一、不要因小失大落入消费陷阱,不提倡预付款消费。广西消委会近几年连续发布消费警示,提议消费者不要进行预付款消费。但是,预付款消费的陷阱不断有人跳,投诉不断。预付款消费之所以有市场,其诱惑力就是优惠打折,其目的是为了融资和增加流动资金,也给一些以诈骗为目的的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当资金积累较多后,卷款潜逃,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二、预付款消费一定要签订合同。要求经营者出示有效的经营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特别是经营法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一定要写进合同里,以备查询。

  三、在办理预付款消费前,一定要看经营者的服务效果,不要盲目消费。消费者要养成良好的理性消费习惯,不要看到优惠打折就跃跃欲试,主动陷入消费陷阱。

  四、有很多经营者属于玩弄消费陷阱的老手,在甲地经营得手后,再到乙地继续行骗,屡屡成功,最终受损失的还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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