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30韦波读报
京华时报:湖南瓜农案宣判。
说是最近,曾经备受关注的今年7月发生的“湖南临武瓜农案”终于有了进展。最近,湖南永兴县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有期徒刑11年到3年6个月不等。
从法律角度上看,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从最轻的管制到最严厉的死刑。这样大幅度的量刑弹性,要实现罚当其罪必须要通过行为人故意伤害的细节,程度,后果来具体裁量。而裁量权就在法官手中。也许大家不知道,通常由县一级审理的刑事案件都不会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为根据法院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才由中级法院审判。所以,这起案件既然一开始就由永兴县法院管辖,显而易见,此前法院已经认定被告人不需要判罚无期徒刑或死刑。
当然,对于这样一起全国关注的案件,当地法院似乎很难像以往案例一样公开偏袒。从主犯到从犯的量刑处罚,在法律适用上当地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明显不当的地方。从轻,减轻等等都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并不等于法官就可以自由发挥。因为还有公平正义存在。
而且,对于这起城管“打死人”案件,民众很容易联系到此前的摊贩反抗暴力执法“杀死人”案的具体判决。一个是城管打死瓜农,一个是摊贩刺死城管。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城管打死瓜农最重的被判11年,摊贩刺死城管被判了死刑。也许人们各自会有自己的解读和认知,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刑事案件的量刑应该综合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等一并考量,简单地比较结果以证明判决的商榷并引发对立情绪并没有太多意义。作为围观者,我们要批评或者质疑什么,都需要有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只会成为假想的不公。而对于法院来说,必须通过判决文书解释外界的疑惑,证明自己没有人为选择性从严或选择性从宽,已经尽力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神,以法治精神确保自己所裁决的个案司法公正,才能更有底气应对舆情危机。
潇湘晨报:烈士陵园藏会所,烈士情何堪!
说是最近有市民爆料说,在湖南烈士公园里,隐藏着一家私人会所,晚上很多人开车来吃饭,吃饭时关闭大门,只留小门。随后当地报社记者进行暗访发现,这个私人会所确实开在烈士公园里。从便门进入没有保安询问可以直达会所。傍晚时分,不时有保时捷、宝马、奥迪等车辆驶入。
烈士陵园藏会所,这不仅让我们惊叹到腐败真是无处无在,在烈士陵园内吃喝玩乐,不知道这些进行政腐败的人员面对这些先烈们,他们真有心情能够吃得进去,喝得进去,真能够玩得下去?他们面对先烈一点儿自惭的心也没有吗?他们进行腐败的事情,我们的烈士在天堂有知,这些英灵们会如何想呢?又让他们的情何堪!
想一想这些烈士抛头颅,洒热血为我们中华民族的独立,为新中国的建立,为我们今天能够过上幸福生活,他们将热血、青春、生命奉献给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他们的付出值得我们当代人永远铭记,更值得我们今天的人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我们当代人更应该节约过日子,勤俭过日子,可是某些人忘记了烈士们打江山的不易,居然在今天将腐败享乐安逸的行为进行到烈士的陵园里面来,这些腐败分子的行径应该多么的无耻可悲啊!用腐败行为去碰撞烈士们的尊严,让我们如何不质疑某些人员连最起码的道德底线都没有了。
问题是,会所为什么能开在烈士陵园,这种不仅明明跟中央强力反腐精神相违背,同时更让破四风主义成了一句空谈的事情居然堂而皇之发生了。难道当地政府不知道吗?是知道了管不了还是假装不知道呢?真应该“照照镜子、洗洗澡”,不然如何对得起那些长眠于此的先烈啊。
广州日报:华南植物园遭遇“无良”游客,一级保护植物被挖回家煲汤。
说是最近广州最大的华南植物园经常遭遇游客挖掘之苦。比如药用植物园内,春夏秋冬一年四季都会有不同的植物被游客偷偷挖回去“煲汤”。其他像什么黄花梨树干被锯、野生兰花被“顺”走更是时有发生。最离谱的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黑沙椤的嫩芽竟也成为“猎取”目标,有一回工作人员将正在掐苗的一位游客抓个正着,下手的游客说是想挖回去回家炒菜。
植物园成了菜市场,游客可以随意采摘。雁过拔毛还不知者不罪。估计这样的新闻肯定又会引起关于国人道德和素质的大讨论了,义愤填膺的网友甚至都想出喷涂农药以绝后患的鬼点子。
我倒觉得有些事要仔细分析,也不要一惊一乍把植物园当成道德重灾区。一般如入无人之境动手挖菜的大都是上了年纪的老头老太。这些大爷估计一是没有保护意识,更不知道这些被摧残的原材料有多珍贵。而是这些大爷大妈也不是天生就有道德缺陷,只是成长经历和年代让他们对公共概念没有多大感官,对他们来说,那些地里长的植物没有公私之分,只有先来后到之别。当然,也有什么都想吃,就是不吃亏的人性真实存在。
正因为要具体分析。所以即便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被毁了,这得多大损失,按理说不应该只是批评教育了事的。应该追求当事人的其他责任?但是尽管大家呼吁很厉害,真要实施却没有几个。毕竟真为一颗植物追究老人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好像也不够厚道。君不见当年农民工偷吃农科院天价葡萄案件被判重刑引发广泛正义。
因此,这似乎成了一件两难处理的事,道德谴责没效果,罚款,警告都是隔靴搔痒。我们改如何去拿捏这些屡见不鲜而又难以处理的头疼事呢?
中国经济报:城管副局长疑遭株连式拆迁,调动岗位指定拆掉女儿家房子。
说是最近在安徽太湖县城管局,副局长陈龙成了“多余的人”。在过去的20多天里,整个单位不再有人向他汇报工作,不再有人通知他参加会议,甚至不再有人能批准他的请假。局长给他发短信说:“你现在不能向我请假,应向指挥部征迁组请假,请你理解。”而城管副局长如此尴尬只因为他的女儿是县里规划的被拆迁户,上级安排他去做女儿的“工作”,他拒绝后就被如此被停职株连报复。
其实有陈龙这样遭遇的公职人员并不在少数,特别是在一些以熟人社会为主要特征的县城,经常会出现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工作,否则将停职并停发工资的现象。比如前几年非常轰动的“嘉禾事件”、山东聊城40余名公职人员因为亲属没有签拆迁协议而被通知要“开除”等等。
基本上这些受到“株连”的公职人员大部分都“投降”了,只有少数人敢于站出来反抗,而反抗的途径往往也只是诉诸于媒体援助。公职人员遭强拆株连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所涉干部和群众的利益,给受“株连”者及其家属造成了经济上和心理上的严重损失,甚至会使受害公职人员失去对政府和组织的信心。
土地财政之下,经营城市成了不少地方政府城市化的主要指导思想。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及以下的政府,经常会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通过“经营土地”来达到创收的目的,强拆、株连等现象层出不穷。虽然这几年各地甚至中央也出台不少禁止株连拆迁的文件,但实际执行并不乐观。文件虽多,但约束力不大,更何况基本没有那个拍板搞株连决策的官员被组织认真处理过。侥幸心理之下,株连一个人,弄好了更好,弄不好也不会受到追究,好用又低风险的事,那个一二把手不乐意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