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在全区率先实施失信人员从业惩戒

人社之声|来源:北部湾在线2014-03-21 10:23:00|网络编辑:王琳

BBRTV消息(记者/范凡、通讯员/农健)南宁市3月21日上午向社会公布《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今后南宁市本级、各县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人员如果出现失信行为将会影响其聘用、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等。

记者从《暂行规定》中看到,失信行为目前主要针对城市治理重点领域的个人失信行为,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次,总计40种失信行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熊华:“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交通事故后逃逸;个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10条。较重失信行为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14条。轻微失信行为包括: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等16条。”

据了解,轻微失信行为每条计1分、较重失信行为每条计3分,严重失信行为每条计6分。根据失信行为的累计分值的不同,对失信人员采取不得晋升、不得调动等程度不同的失信从业惩戒措施。

在新闻通报会上,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梁平江透露,这次南宁市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切入点,在全区率先探索对失信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从业实施惩戒,是打造“诚信南宁”,逐步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出的关键性一步。梁平江说:“下一步,我市还将进一步打好组合拳,陆续出台一系列行业失信惩戒规定,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全市各行各业失信惩戒体系建设,推动实现失信者在南宁寸步难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等有关部门也将《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督查、严格问责。”

据介绍,失信惩戒自《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施行前发生的失信行为,不计入认定范围。个人失信行为由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认定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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