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起,“壮族三月三”广西全体公民放假两天。那么,首次享受到“三月三”假期的工薪族,如遇放假加班,该拿到多少加班费呢?记者了解到,自治区人社厅为此专门下发通知,对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称,“壮族三月三”是本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本自治区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两天工作的,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的规定,每年全国全体公民放假的时间是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11天,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为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虽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假日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但国务院令第644号中并未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内的全体公民法定放假日是否属于部分公民放假节日,而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自治区人民政府据此规定了“三月三”“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属作出放假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体公民放假,应适用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百分之三百加班工资的规定。因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发布通知对“三月三”加班工资支付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记者 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