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不断增加,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也逐年增多。为切实解决好这些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顾、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我区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同时,我区还修订完善了计划生育职工退休奖励政策,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统一按退休金的5%发放奖励。
扶助标准提高至860元
据了解,根据国家标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发放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目前分别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城镇每人每月27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
4月1日,南国早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为切实解决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生活保障方面遇到的困难,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幅提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从今年1月起,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860元,并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据悉,为确保资金到位,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同时,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给予部分补贴。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给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根据《意见》,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要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代缴或给予部分补贴。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意见》要求,推动社会关怀救助。通过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做好爱心保险的推广工作,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在住房保障、教育、收养子女等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维护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
增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
记者了解到,我区在全面开放“单独两孩”政策后,财政继续安排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目前,我区已经修订完善计划生育职工退休奖励政策,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统一按退休金的5%发放奖励。
按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到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2014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的退休时增发退休金10%的特殊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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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记者 肖世艳 通讯员 邓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