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养狗吠叫扰民最高罚五百 拒不清除狗粪也受罚

城市一刻|来源:南宁新闻网2014-10-24 09:59:08|网络编辑:李惠惠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城市文明建设的一部分。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论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和法律专家进行立法论证,就法规中有关如何规范养犬行为等内容进行交流。

办证

增加宠物店代办养犬登记证

为保障公共安全,提高犬只的免疫率,此次《条例》修订,要求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的,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期满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被注销养犬登记证。并规定,养犬登记证被注销后继续在本市养犬的,应当按规定补交养犬管理费并重新申请养犬登记。

而对于办理养犬登记证,参加论证会的不少市民代表都提出应增加代办点。宠物经营机构代表赵熹表示,客人问她哪里可以办证,很多人都是嫌远而不愿去。“如果规范的宠物店增加代办资格,这样养狗的市民会很乐意办这个事情。”

对于养狗数量的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两位市民代表提出可否放宽为两只。“有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各自养狗,结婚后按照这一规定,就得遗弃一只。”市民蒋艳梅提出,对超出数量的犬只不能一刀切,建议分情况实施登记,比如养犬超过三个月的,就给予登记,三个月以内的就进行处理,这样既体现法律精神,又照顾到养犬人对犬的感情。

开支

养犬管理费应定期“晒账本”

现行的《条例》规定,养犬人登记时每只狗要交纳300元的管理费,这些费用的支出专项用于养犬管理工作的开支。养犬服务管理费还应该用在哪些方面?

对此,市民蒋艳梅说,既然是养犬人缴纳的管理费,就应该首先用于对狗的管理上。可以借鉴南京、广州等城市的做法,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狂犬免疫、体检,养犬保险,电子信息系统建设,犬只救助机构的设立,管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共遛狗区的建设,宣传和个人培训等方面。

“现在南宁市在服务方面还有欠缺,部分救助组织就是发一些寻狗启事而已,没有起到更大作用。”蒋艳梅建议,应该多强调服务,弱化管理的表述,多建几个专门遛狗区;在管理部门的监督方面,建立设置专门的养犬办,集中处理关于狗狗的投诉和建议问题;定期向公众晒账本,让人们知道自己的管理费是怎么花掉的。

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社区代表雷声也认为,应该建立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平时有助于养犬人互相沟通交流,同时养犬管理经费的去向也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向公众公布。此外,雷声建议,养犬管理经费支出不仅仅增加用于配套建设公共场所遛狗设备设施,如宠物公园的建设,还应该用于狂犬病强制免疫和犬只处理等。

管理

拒不清除狗粪便将罚200元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休息时被邻居家的狗叫声打扰,在小区散步可能会踩到狗粪便等情况。《条例》如何体现养犬自律和社会监管?住宅小区对于养犬管理又有哪些可增加的内容?这些问题也引起热议。

《条例》规定,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未及时制止犬只吠叫的,属非经营者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时要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及时清除公共场所的犬只排泄物,拒不清除的,处以200元罚款。

养犬管理不仅需要养犬人自律,还要与社会监管相结合。雷声建议,成立一支专职养犬管理队伍,纳入编制中,进行专人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吕晓红表示,在遇到违规养犬投诉时,物业应该给予劝阻多少次,需要如何拍照和取证,在反映给居委会或者公安机关之后,应该采取怎样的处罚措施等,建议《条例》对权限进行明确。面对投诉问题,她还提出“公安机关设置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在多长时间内应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的建议。

惩罚

处罚设定要有“阶梯性”

在养犬过程中,如何设定处罚措施是与会人员关注的问题之一。律师吴明智建议,对于处罚标准最好有个量的规定。他举例说,《条例》提出“未及时制止犬只吠叫的要被处罚”,如何界定是否及时?是否可以按照投诉次数来界定?人大代表林海则提出:“养犬人违规,一般是由公安、城市管理和农业部门等进行处罚,处罚权是否应该囊括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相关部门?”

在一些处罚条款中,罚款额度太宽被质疑。林海在现场向与会人员举例指出,《条例》中对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件、证明的,将被没收登记证件、证明,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林海认为,处罚规定中罚款跨度太大,违反同一个规定,罚500元还是罚5000元差别太大,处罚额度参差不齐,建议处罚额度要有阶梯性,制定标准要规范。

对于《条例》中“没收犬只”和“扣押犬只”的惩罚,论证会上有人认为应该谨慎使用。赵熹表示,很多人都把狗狗当做孩子来养,所以没收犬只的处罚,应该慎重执行,否则可能会引起公愤。

蒋艳梅提出,除非是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的,并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犬只,否则可能造成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犯,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而对于扣押期间的犬只,管理费谁来负责?犬只若是生病等,谁来担责?小动物保护协会秘书长蒙文静则建议,不要一味地去惩罚,建议开设犬只不良行为纠正班。

(记者 张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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