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百色市街头发生了一起斗殴事件,一名女子被人当街暴打扒衣,女子多次向围观的路人请求帮忙报警。在三名女子扭打的过程当中,围观的市民没有一人上前阻止,甚至在听到受辱女子求助“谁帮我报警”的时候,有人竟然只顾着拿手机拍摄,并回答“我帮你报警,等下啊,等我拍完。”随后引来一阵哄笑。(2014年11月24日,北部湾在线刊登报道)
生命安全如何能等?!怕是职业记者摄像师都没有这位围观的小哥来得“专业”。面对突发新闻事件,是优先完成拍摄工作忠实记录事件尽到自己的专业职责,还是先通告相关单位事件进展请求救援或直接施救履行公民义务,这是新闻业界一直都有的讨论。面对生死一线的时刻,摄影师或者记者到底是先救人还是先拍照这样的问题并不需要在此讨论,因为这是对职业记者、职业摄影师而言才有的困惑!本次事件回答“等我拍完”的路人显然不具有这样的职业属性。然而,在互联网不断普及的今天,大众利用便携的电子设备、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看到的事物,传播方式早已发展到了“个个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通讯社”的自媒体时代。自媒体人发布新闻或促进事件进展、或得到名利的案例不在少数,在猎奇心理和功利心态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人自觉自愿地“承担”起了记者的职责。面对类似事件,表现出来的未必是冷漠,反而更多的是掏出手机——热闹地记录。
当受辱女子高喊“谁帮我报警”的时候,能有人回答“我帮你报警”是一个多么暖心多么及时的回答,回答者也意识到自己是有能力和有义务报警的。但是听到后半句,估计比没听到回答更让人伤心吧。在对于更多点击量、更多点赞、更多评论甚至是夸赞“拍得好”的期待和兴奋面前,义务变得不那么急迫。所幸殴打事件没有恶化,受辱女子没有生命危险。但试想一下,如果下狠手的人看见侵权行为无人制止,心态越发放肆,下手过重致使受辱女子发生不幸的话,围观的路人是否就应该算是纵容犯罪,那位拍照的路人就要算变相帮凶?若是发生这样的不幸,即便是真正的记者也难辞其咎,最起码也过不了内心见死不救的愧疚,更何况一个可能只是为了放上视频网站博取点击率的普通人?
那么问题来了,自媒体时代下,面对身边的 “突发新闻”,作为自媒体一员的我们应该保有怎样的底线?
虽然报道中采访的专业律师解释围观路人的相应行为可以算是见死不救的一种,但这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有一个前提,即是因为围观路人导致被殴打的人陷入一个险境。由于围观的人不存在这个先前义务,所以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最多也就承担道德义务。自媒体时代的“记者们”本就不受正规记者的职业道德约束,在点击量等功利因素的驱动下,道德义务能发挥的作用想来也有限,“底线”更是无根之源、无从谈起。
这些年来,我国因“见死不救”而引发的悲剧、惨剧屡屡发生。单靠道德拯救似乎已无能为力,惟有施以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变相的“集体冷漠”。
在美国,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的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如德国、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法律也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就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如果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在不伤及自身安全权益的情况下,对他人的危难不采取措施的见死不救行为有所界定和惩罚,那么不论是自媒体时代还是在任何时期,起码有最基础的底线“清晰可见”。在此基础上,再来谈论自媒体人的道德和义务,相信会更容易执行。(文/孟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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