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派出所原所长、民警涉嫌“钓鱼执法”被公诉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新闻网2015-02-06 10:08:20|网络编辑:刘艾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劳秋艳)他们从警超过20年,一人为南宁市公安局永新派出所原所长,获得过多次嘉奖,另一人为永新派出所原治安民警。2月5日,身为执法者的他们,却因涉嫌“钓鱼执法”,坐在了兴宁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被告人邓某、陈某被公诉机关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他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李某向他人索取财物,涉嫌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

  查非法套现,要挟“送你上山”索“罚款”

  事情要从2014年3月份说起。据公诉机关查明,2014年3月的一天,永新派出所原治安民警陈某向原所长邓某汇报:“线人”李某有一个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线索,可以从中收取“罚款”,“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不过要将钱款中的30%到35%作为“线人费”分给“线人”。

  邓某同意了,还特别交代要从“罚款”里留下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派出所改善食堂,剩余的分给值班领导、办案协警等,“让大家改善生活”。

  同年3月27日,陈某和协警黄某、钟某(另案处理)根据“线人”李某提供的线索,在东葛园湖路口一公司将涉嫌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蔡某和黄女士查获并带回派出所。其间,李某协助抓人、谈“罚款”数额等。

  “交出10万元罚款,要不送你上山(坐牢)。”在陈某等人的威胁下,蔡某为了能逃脱刑事责任,之后将8万元送到了派出所。而陈某等人在明知蔡某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该案件,就将其予以释放。在蔡某处用信用卡套现的黄女士也让丈夫托人送了5000元到派出所。

  网帖曝黑幕,“被钓”孕妇举报“钓鱼执法”

  2014年4月起,陈某等人通过“线人”提供线索办理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案件收取“罚款”的方式谋利。受害人吴女士在被“钓鱼”信用卡套现后被抓到派出所后,陈某等人“指示”只要交出10万元“罚款”就可以回家。吴女士表示没有钱,怀有一个多月身孕的她被关在派出所里一个晚上。不得已,她根据陈某等人“将功赎罪”的要求在网上搜索“南宁哪里可以套现”钓“下家”。在家人交了1.9万元“罚款”后,吴女士得以回家。

  被告人陈某、李某以及黄某、钟某先后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以“送去坐牢”相威胁,逼涉案人员再钓“下家”多起,索取“罚款”共计175100元,且都在没有依法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就予以释放。

  事后,陈某将“罚款”进行分配,李某拿到了35%,邓某和陈某各分到5万元和4.7万元,少部分钱款按协警几百元、值班领导几千元进行分配。而之前提到的3万元被邓某随手放进了办公室抽屉。

  4月28日,一则《永新派出所钓鱼执法黑幕》的帖子出现在广西某知名网站,细致描述了吴女士被人钓鱼“套现”后又如法炮制“钓下家”的过程。各大网站进行转载,社会影响恶劣。这时,邓某将3万元交给所里分管内勤的副所长,表示用于改善派出所食堂,但遭到拒收。

  而将事件曝光的吴女士于5月20日晚上等来了一张警方传唤证。第二天,她做了9个小时的笔录及孕检。下午6时,她在舅舅的“人保”下,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嫌犯身份,因有孕在身被取保候审。之后,吴女士走上实名举报之路。

  一审开庭,被控涉嫌贪污罪及滥用职权罪

  2014年9月30日,邓某被南宁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兴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陈某于当年9月26日被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兴宁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9月30日被南宁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兴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而李某也于9月26日被兴宁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9月30日南宁市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兴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昨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虽然陈某及李某都表示多起“钓鱼执法”都汇报给邓某,但都被邓某否决,他表示自己只知道陈某汇报时的第一起。

  公诉机关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李某向他人索取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李某,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陈某、李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

  1.是为完成办案任务还是为钱?

  陈某的辩护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在案件中,陈某只要目的是为了完成办案任务,而不是为了钱。

  公诉人:在各种证据中证明,陈某通过“钓鱼执法”中从中索取他人财物,在明知道涉案人员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情况下,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就予以释放,目的并不在于办案。

  2.是单位贪污还是个人贪污?

  陈某辩护人:如果陈某涉嫌贪污罪,也是单位贪污,而不是个人贪污。因为是单位行为,这是领导授意他去做的,并且以派出所名义收受财物,之后财物也交到单位,作为单位福利如食堂开支、办案人员及线人奖励等。

  公诉人:索取“罚款”共计175100元,其中分给邓某5万元,自己留4.7万元,除去线人费等以及给值班领导及办案协警,剩余的1万多元用于单位“福利”,大部分财物分到自己手中,这是个人行为。

  3.“线人”李某是否涉嫌贪污罪及滥用职权罪?

  李某辩护人:李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仅是偶尔给派出所提供线索的临时“线人”,涉嫌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不适用于李某,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会涉嫌到滥用职权罪,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共犯。

  公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在法律上是附加和提示,并不是排他性,这不能排除不能追究李某涉嫌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中的共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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