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将开工 地铁保护区内不能乱施工

基层新貌|来源:南宁新闻网2015-02-28 08:26:23|网络编辑:张倩

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将开工

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自治区发改委批复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孟娟娟)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获悉,南宁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科园大道—平乐大道)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获自治区发改委批复,全线长27.7公里,均为地下站,设车站23座,其中换乘车站7座。与1号线合设控制中心,设心圩车辆段和平乐停车场。建设工期为54个月,即4年半。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的批复,同意建设南宁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科园大道—平乐大道)。该项目线路全长27.7公里,均为地下线,设车站23座。其中换乘车站7座,起自科园大道站,沿振兴路、连兴路、芦仙岭路、安武大道、金桥路向东,在金宁路拐向南,至长堽路下穿湘桂铁路,沿长湖路、金湖路至金湖广场继续向南,至锦春路下穿竹排江,经青秀山,下穿邕江,沿彩凤路、凯旋路、平乐大道,在现状绕城高速北侧设平乐大道终点站。

  该项目车辆采用B型车,直流1500伏架空接触网授电方式,最高运行时速80公里,投资为193.43亿元,计划工期54个月,即4年半。批复中要求,结合沿线重要商业区、办公区等客流集散点,进一步优化站位,考虑增设站点出入口,方便乘客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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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出台《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的通告》  

  在地铁保护区内不能乱施工

  如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安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近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包括适用范围、管理机构职责、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内容。

  明确适用范围及界定保护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南宁市投资规模最大、建设周期最长、涉及面最广的综合性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目前轨道交通1、2号线处于土建施工阶段,3号线也即将全面建设,随着轨道交通沿线保护区内高强度物业开发、市政工程建设等项目的日益增多,势必会对轨道交通建设带来较大影响。

  对此,《通告》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同时,还进一步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高架、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段、停车场、变电站、控制中心和人防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以及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运营系统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另外,《通告》详细界定保护范围为:规划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自轨道外边线外侧向外延伸五十米以内的范围为规划控制区。在以下范围设置为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1.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内;2.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在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需征得同意

  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制定施工保护方案,并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经确认施工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不会造成影响后方可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钻探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取土、采石、挖砂;(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实施疏浚河道或者下锚停靠等活动;(六)需要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施工作业;(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活动。

  《通告》指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未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意见,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责。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未获得行政许可或者未制定施工保护方案并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意见,在保护区内擅自实施施工作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施工监管工作;造成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保护区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施工作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对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安监、城管、环保、林园、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保护区内作业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督,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规划、建设、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规定规划控制区内的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土地、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工程建设规模较大的,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记者 赵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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