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长:“不动产登记让业主变房客”是误读

民生观察|来源:央广网2015-03-10 13:42:14|网络编辑:孟宪静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商讨国事、聚焦民情,两会热点话题引发公众高度关注。

第一个问题和本月开始实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颁证,“房地分离”的矛盾集中体现到“一张纸”上。

在国土部设计的《不动产权证书》中,在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下,设置了“使用期限”一栏。按照填写说明,“涉及地上房屋、构筑物,填写土地使用权的起止日期”。这引起质疑。有人说,不动产权证书上有一项是“使用期限”,会让业主失去房屋所有权,难道要让“全国业主变房客”?针对质疑,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回应:公众对不动产登记问题存在一些误解,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设置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使用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使用权有期限,所有权无期限,两权分离。这样的回应该怎么理解?能否打消公众的疑虑?财经评论员刘艳对此解读。

经济之声:这两天,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出台后业主变房客的说法甚嚣尘上。为什么大家会有担心?

刘艳:担心一直就有,但这次的不动产登记新政的颁发,更激发了大家的忧虑,由于证书的基本表述和表达有问题,的确使用权限笼统的去解释表格的设定,很容易让别人引起歧异。但姜部长的意思很明确,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并不改变原有的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定的权利结构,因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离就形成了现在独特的法律结构,也就是房子还是那房子,土地还是土地,土地实际上是70年的使用权,根据目前的2007年颁发的物权法的规定,7年后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并没有明确是免费续期还是收费续期,所以老百姓问号始终没有通过相关的新法律的规定,以及政府的形势修改得到解答,所以老百姓有疑虑,应该得到明确的回复和解答,而不仅仅是解释,这是揭开老百姓担心的核心,修改整数的表达,同时明确现有不动产权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让大家更加明白。

经济之声:这次通过使用权之后,大家可能担心,土地70年的产权,而房屋的所有权是无限的产权,如果没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的拥有权,所有权还能保障吗?

刘艳:能保障。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有相应的解释,但解释后面也有无线的解读,因为它讲的是自动续期,但是如何续期没有进行详细的解释,所以还需要相关的立法做详细的规定。

经济之声:如果按照最早的能够感受到变化的过程,大概还要多少年呢?

刘艳:可能预计在20年内,特别是25年以内,会出现一波自动续期房屋的集中爆发。

经济之声:预期慢慢的会研究出新的方法,到底怎么来续期?

刘艳:后面会有相应出台,包括房屋面积,根据税收比例,因为后面还有房产税会全面的开征,所以会统筹的进行推进,收费,以及相关的费率,或者面积是可以免费自动续期的,都会进行综合的配比。

经济之声:税收法定条款微调,税率等字眼被删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澄清,税收法定并不意味少交税。昨天下午《立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施行15年来首次修改。和此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审稿相比,这次草案版本有相当一部分的内容被修改。其中,备受关注的税收法定条款,大会审议稿的表述是“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巡视员郭林茂说,税收法定,会让征税更为慎重,但不意味着交税更少;限行、限购等政策实行两年以上,必须进行地方立法。为什么立法的修正之后,要征税要法定,而不意味着税收更少,这是什么逻辑?

刘艳:征税法定并不意味着是要改变税收的基本结构,它只是从税收的立法以及执法的过程进行规范和从轻的优化,所以有逻辑,必须要认清,就是好的税制,不等于低税收,这是非常重要的核心,税收的法定解决的问题是科学、民主财政前期保障的问题,是保护纳税人平衡社会的经济发展,同时税收法定也是行政权利在执行过程当中,依法治国重要的诠释,因为政府来讲,它最大的权利是收税,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收税,所以它非常容易人性,现在把政府的权利装到法律的框架里,能够体现的是纳税人公民的意志。

经济之声:公众总拿地方政府限购、限行政策说事,以后有没有可能因此而改变?

刘艳:立法修改是非常及时,但依据过去立法相关规定,类似于像限行限购,它属于地方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甚至有红头文件的形式,实际上在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地方要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以及规范性文件,它是可以得到相应的全国人大以及相应的立法机构授权的,但是授权的期限仅仅是两年,也就是地方政府在两年期限内,对限购、限行及时的政策进行规定、颁发和执行,但是两年后它必须要提交收回它的被收回权利。必须提交相应的办法,地方法规的制定,是有权限的。

经济之声:这两年的授权可不可以延期、展期?

刘艳:可以,但必须要经过法律的程序,不能够随时进行展期。

网友评论 [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网站简介 | About BBRTV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专题回顾 | 中文简体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Nam | ภาษาไทย

广西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支持指导

广西广播电视台 主办

本网站由北部湾在线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