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学问大稍有不慎惹纠纷 法官教你怎么写

广西新闻|来源:广西新闻网2015-05-17 12:39:56|网络编辑:孟宪静

\

她故意写错名字想赖掉2万多元;他借钱收“收条”1000万或成1000元

小小借条学问大,写不好真的容易惹纠纷

法官“开”范本 教你写借条

明明叫覃艳华,在写欠条时却故意漏个字,写成覃艳想赖账;本意是1000万元借款,借款人却只打了个收条,声称是投资款,收条上竟写成1000元……近日,南宁市基层法院审理了不少类似的“乌龙”借贷纠纷。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增多,因为借条书写不规范引发的纠纷在南宁也越来越多。小小借条,学问还真不少。5月15日,记者请法律专家“开”出借条范本。借条该怎么写,才能有效避免纠纷,让专家来告诉你。

故事一

签名少写一个字 就想赖掉欠账

代某曾垫资帮覃艳华给某工地的工程机械加柴油,事后大部分油款已结,但尚有20056元未付。2010年10月26日,经结算,覃艳华给代某写了张欠条。代某当时没留意,覃艳华在欠条上签的名字是“覃艳”。此后覃艳华一直拒不还款。

今年1月12日,代某偶遇覃艳华时,当面要求其付清欠款,但覃艳华矢口否认欠钱,并称欠条不是她本人所写。一气之下,代某报警。迫于压力,覃艳华承认她以“覃艳”的名义写了这张欠条,并承认欠款属实。当民警问她为何欠条不写全名时,她自称就是想不付钱。随后,代某将覃艳华告上南宁市邕宁区法院。

法院认为,覃艳华向公安机关承认欠条确实属于她以“覃艳”的名义出具,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覃艳华说,欠条是她在教代某如何写欠条时,写给代某作参考的。但代某予以否认,且覃艳华也不能举证证实她的说法。

欠条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覃艳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立写欠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尽管覃艳华以“覃艳”的名义写下欠条,但不影响法院认定她是实际债务人。由此,法院判定,由覃艳华支付代某柴油款20056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故事二

借钱写“收条” 1000万变成1000元

黄强是南宁一家企业的高管,2011年,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上海来邕经商的李明。李明自称手头有个大型项目需要投资,想找黄强借钱。2011年10月31日,黄强往李明的账户汇款1000万元。李明于同年11月15日向黄强出具了《收条》一份,写明:“收到投资款1000万元整(1000./元)。”

结果到了2014年,黄强便再也无法联系上李明。同年11月,黄强将李明告上邕宁区法院,要求李明偿还“借款”1000万元。可法院也联系不上李明。今年4月,法院公开审理该案,黄强和李明本人均未到庭,只有黄强委托了律师到庭。

黄强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由于黄强不清楚《收条》与《借条》之间的区别,且碍于朋友的情面,对李明出具的《收条》上所写的“合作投资款”没有提出异议。当时写《收条》时,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也没有要求李明提供抵押担保。但从李明书写的《收条》便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李明“借款”后分文未还且杳无音信,遂要求李明偿还黄强“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65万元。

由于只有单方的说法,《收条》上又写明李明收到的是“合作投资款”,且1000万元的数额小写又是“1000./元”,法官表示,《收条》和《借条》的法律含义不同,黄强需要继续举证证明款项的性质,并出庭接受法官询问,以便法院查明案情。如果黄强无法补充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借款”而不是“合作投资款”的话,将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庭审数日后,黄强到法院撤诉,表示将与李明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事人物均为化名)(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李景强 王志新 彭情宝)

延伸阅读

书写借条别马虎 这些细节要注意

朋友熟人或亲戚遇到难事,求到家里向你借钱,有时不免替人救急。但如果碍于亲友的面子,不写借条,或者草草写下,一旦遇上有人赖账,就会演变成“借钱是朋友,要钱是仇人”的尴尬局面。

主审上述2起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类似像覃艳华这样以别名或者假名写借条赖账的官司,时有发生。而因为借条、收条、欠条不分,或者借条、收条上语焉不详引发的纠纷也不少。法官提醒,在涉及金钱借贷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而在签订书面协议时,还要注意下面这些细节,并保留好各项凭证,以免产生纠纷时说不清。

细节一

请借款人当面写借条

首先,借条的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在书写借条时,除了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借款前,债权人首先要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如果借款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能排除该借条中借款人的签名是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如果借条是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上最好要求借款人同时签名、盖章、按手印。最好附带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

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借款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否则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很有可能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同时,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妥善保管借条,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

细节二

勿使用多音多义字

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因此,在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尽量明确意思。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尤其要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种模糊不清的语言。

细节三

时间最好明确到年月日

在不少借贷纠纷中,还款时间经常被忽略,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在书写借条时,一样也要如此要求。

细节四

利息约定过高不受保护

在借贷纠纷中,利息约定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有些借贷中,债权人为获得高息而借款,可一旦产生纠纷,过高的利息约定,并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归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细节五

未还款满两年要续签协议

借出了钱,如果借款人不还,债权人一定要及时催款。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如借款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如果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细节六

借贷保证要齐备

出借人还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应签订书面协议。借款人在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记者 王斯)




网友评论 [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网站简介 | About BBRTV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专题回顾 | 中文简体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Nam | ภาษาไทย

广西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支持指导

广西广播电视台 主办

本网站由北部湾在线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