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拟世界,一个词值3万元?没错!陈先生以3万元价格,购买了“柳州酒店”这一个关键词。然而,他在付款1万元后反悔了,因退款无门,陈先生以虚假宣传为由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约。日前,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结了这起因购买关键词而引发的案件,这在全区尚属首例。
事件起因 付款购买关键词反悔遭拒
网络方便了你我他,我们只需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就能找到想要的信息。正是这强大的搜索功能,让商家看到了“关键词”这一商机。
2012年8月2日,陈先生与南宁一家信息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柳州酒店”这一个关键词5年。依照合同,5年期间,信息公司负责在易查网页搜索平台上,向陈先生提供企业信息发布、推广等相关内容。
合同签订次日,陈先生向信息公司支付1万元,然而交完钱后,他后悔了。陈先生认为,其之所以会快速交钱,是受到了对方夸大虚假宣传的诱惑。陈先生指出,在信息公司发放的宣传单页上,易查网页搜索平台很“牛”。比如,该平台是中国最大的手机搜索引擎;中国超过一半的移动互联网站点使用;每日独立搜索量近5000万PV近2亿;2006年,易查搜索在国内的市场份额已达到50%以上……
陈先生认为,正是这些夸大的宣传,让他有了购买“关键词”以此营利的想法。如今他后悔了,决定退款却遭拒绝,无奈之下,陈先生一纸诉状,将信息公司起诉至青秀区法院,以虚假宣传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信息公司返还合同款1万元,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
一审判决 销售方属虚假宣传应退款
青秀区法院一审认为,信息公司有义务向投资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判断信息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应是在双方缔约过程中,信息公司是否如实披露与产品相关的重大信息。
另外,涉案产品属于新生事物,投资者能够获取的产品信息量相对有限,在通过其他渠道无法取得信息时,投资者仅能通过商家提供的资料,判断产品的市场前景。因此,商家关于产品信息的披露程度应该更深。
本案中,陈先生之所以会购买该产品,主要是看中了该产品占有市场的密度,以便于其更好地发布产品信息。而信息公司恰恰在此处夸大了其市场占有率,存在一定诱导投资者购买产品的可能性。鉴于此,在信息公司无法证明其宣传册上宣传的内容相对真实的情况下,法院一审推定其在合同缔约阶段向对方提供虚假信息,具有存在诱导对方作出签约意思表示的主观故意。故某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陈先生主张撤销合同,于法有据。信息公司应返还已经收取的1万元。
对于陈先生提出的双倍赔偿,法院认为,因涉案产品不属于生产、生活所用,而是投资行为,故无法获得赔偿。
二审意见 新生事物应提供充分介绍
一审判决后,信息公司不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信息公司辩驳称,易查提供注册的关键词只是提供一个平台或者商机,陈先生正是基于对易查产品的充分认识,并做好了长时间不能获利的思想准备,才购买了关键词,但后来思想发生转变,迫不及待想马上获利,而虚拟产品是新生事物,急于求成是不行的。
信息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该公司在宣传册上的陈述是根据第三方统计出来的真实数据,并非本公司的虚假宣传。日前,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指出,网络搜索服务在我国系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普通公众对关键词运行模式及移动电子商务不甚了解,对手机关键词的价值及升值空间也容易产生错误判断。因此,信息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向陈先生提供全面、充分的介绍。陈先生因为信息公司的虚假宣传以至于作出错误认识,认为易查搜索具有很大的市场占有率,购买易查搜索的关键词可以获得很多经济利益,在此基础上签订了合同。如今,两年多过去,信息公司并没有为陈先生提供任何有意义的服务,陈先生也未从中获利。
据此, 陈先生以信息公司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易告产品销售合同》,于法有据。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本案中,在合同签订前,没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司进行了充分介绍,在合同中,信息公司也没有能就易查关键词如何经营、如何获利作出解释,在诉讼中,该公司也没能进行明确陈述。信息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传资料的真实性,这些信息具有鼓动性、煽动性,可见信息公司存在诱导对方签约的主观故意。故法院应认定信息公司在合同缔约阶段向对方提供了虚假信息。 (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孙晓梅 卢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