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上路边小车车门,电动车主受伤,到底是谁的责任?

问答实录|来源:北部湾在线2015-09-08 16:50:07|网络编辑:李惠惠

(根据9月8日《阳光在线》录音整理,节目连线答复人:玉林市博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分管事故处理)副大队长 陈亚育

主持人:在生活当中碰见一些问题也是对我们政策不了解,也许是对一些判罚不认可,例如当我们面对交通事故的时候,会有我们警方开具的相关证明,那你对他们调查的合理性是不是认可呢,都可以做一些行政复议的,实际上你对每一起的交通事故,最终开具的各种各样的证明也罢,或者是认定书你们都可以去交警的相关部门请求他们作出进一步的审核或者是复议,但是这样一种工作或者是我们样做这样的事情难不难呢,今天我们来看一件小事,一辆电动车撞上了汽车的门。

博白的梁先生132****9329遇到了一件倒霉的事,那是发生在6月8号一起交通事故,他被撞了,但是当然了,首先他也撞了别人,是这位梁先生开着电动车撞上了一辆小车打开的车门之上,我们要特别记住这个前提,这个车门不是关闭的,是打开的,梁先生对于当时交警处理的方法和态度有一些意见,梁先生说由于他撞的是一位玉林博白的法官,所以梁先生单方面的怀疑可能是交警在处理的时候,为了有利于博白方面的这位法官,所以把交通事故定性为梁先生的全部责任,导致这位梁先生去交警部门交涉的时候,他们就像踢皮球一样的,好,这个事故到底是怎么样,我们来听双方都说,既有我们具体的梁先生这位肇事者,他当时的回忆,也应该听一听我们警方现场调查取证的一些得到数据的结果,先来连线一下梁先生,梁先生您好。

梁先生:您好。

主持人:当时车门是开着的?

梁先生:突然间开的,不是已经开的,是我路过的时候它才开的。

主持人:也就是他没有看后视镜是不是有车辆经过,他就把左手边的门打开了,停在路边,然后开的是左手边的门。

梁先生:他停在机动车道上。

主持人:停在机动车道上?

梁先生:对。

主持人:好,这个我们待会再向警方具体询问一下。也就是说梁先生碰到这么一辆车,他停在机动车道上,突然把左手边的门打开,是这个意思吧,然后您就撞上去了。

梁先生:对。

主持人:当时是您受伤,那个车主有没有受伤?

梁先生:没有,因为他开门的时候是左手推那个门出来,他人还没有出来,就是因为他门开了最大了,如果他开了一半或者是三分之一的话我是不会碰到,因为开了最大没办法,那扇门合不回去了,所以就撞上去了,一瞬间太快了反映不过来。

主持人:这是谁都反应不过来的,因为你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对吧。

梁先生:对,他突然间一开我就没反映了。

主持人:那我再问一下梁先生,您当时也是行驶在机动车道上?

梁先生:博白县公安局出来那条路没有机动车,也没有分非机动车,因为那条道路很小。

主持人:明白了,它就是这样一条道,然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是共同行驶的,这是我要弄清楚的第一个您讲到的事件的最关键的环节,另外一个我还想了解一下,你怎么知道这是一个法官,警方似乎有保护他的嫌疑,你是怎么判定的,有证据还是自己猜想?

梁先生:因为我刚开始被撞的时候,我正在处理,我要停车下来走到路边,因为我怕出现二次交通事故,然后我在打电话的时候,那交警已经出警了。

主持人:怎么样呢?

梁先生:他先打的电话。

主持人:是那个车主先打的电话。

梁先生:而且那个停车的现场的事故的地方就是法庭的正门口,他停车是停车在正门口,那个法庭的门口,还有刚开始没有给我电话之前说的那个权责,我不是肇事者,我不是  权责,要说明这个。

主持人:因为你给我们投诉详细说的清楚情况没有说是谁是权责,你现在是负一定责任是吗?

梁先生:我不是肇事者,我是受害者。

主持人:您是受害的,他是肇事者?

梁先生:对。

主持人:那为什么你还要去警方交涉?

梁先生:我就因为出了这个事故之后,我是住院,因为简单来讲,交通事故里面,因为我出了这一段事故我就查了一下交通法,交通法里面国家里面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网上写出来的那个东西。

主持人:这个已经有好多年前了,差不多10年前了。

梁先生:现在这个版本。

主持人:现在公安部的部长是郭声琨,孟建柱是政法委的书记,这个是10年前的事了,如果你看到这个的话。

梁先生:交通法应该没有多大变,因为我查的是最新的,因为他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很简单的,就是车与车相撞就是简单的交通事故,另外是有人员受伤,而且不能鉴定上者是什么伤情的情况下,你要事后认定的话有另外一种负一种认定事故,所以我最大的疑问刚开始就是在这里,他就是按简单的交通事故来处理,所以我就疑问比较大就是在这里。

主持人:就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然后你根本没有什么责任的了,然后又受伤了,又住院了。

梁先生:他不能按简单事故来处理,因为我已经受伤了,有财产人身损失了,这种情况下他简单的处理,我就觉得疑问。

主持人:我非常赞成梁先生自动去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我觉得这个是每个开车的人最好都把这个法律看一看,能背下来最好了,这样的话你到事故现场的话,你可以和警方做核实,他的做法准不准确,你可以问他的,我觉得这是提高我们警方办事效率和提高我们警方办事质量的一个非常好的方法,所以我在这儿多说一句,希望所有开车人士都认真的阅读我们交法,这样的话你自己心中有法,你也看别人执法是否准确。好,梁先生,你这两个情况我都了解了,因为有些具体细节你跟我们投诉的时候没有讲清楚,我这里特别再问一下,一个的确是当时人家开车门,而且在机动车道上开车门,左手边开车门没有看后视镜,导致您撞上去,这个真的从正常来讲和您真的没多大关系,您还受伤了,所以权责是那个车主负?现在没有定性还是说你还有一定责任?没有吧?

梁先生:因为就像正常开车一般电动车。

主持人:我现在只想问一下,最终我们当时交警在现场判定的结果是怎么样的,你有没有一定的责任?

梁先生:他判我有驶右责任。

主持人:你当时是靠左边走了吧?没有靠右边走?

梁先生:靠右边走,就是你正常,假设你是从南到北,你肯定是要靠右手边。

主持人:对啊,你现在跑到他左手边去所以他开车门你也撞上去了嘛?

梁先生:他车是在右手边的车道里停,然后我是开在右手边。

主持人:他把整个右边的车道都占满了是吗?你只能是从啊他左边经过?

梁先生:我只能是从他左手边经过。

主持人:好,明白了。

梁先生:如果我不是这样我就撞到车屁股就是我的责任了,就不是他的责任了。

主持人:那现在就是说基本上这个更多的责任是在于车主这一方,这是我们弄清的第一个,第二个您觉得交警部门认定简单处理这样一种方式是不对的,我们有了人身伤害这样一个情况了,您都住院了,所以不应该按简单处理,是应该具体的按交法当中您查到的那一条来进行处置。好,我们现在马上来连线玉林市博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的副大队长陈亚育,陈大队长就是分管我们事故处理的,对于政策法律法规应该是非常熟悉,而且对于一些具体的案例他们也是有经验,我们来连线一下陈亚育副大队长,陈大队长您好。

陈亚育:主持人您好。

主持人:您好,欢迎来阳光在线,其实很大人都关心这件事情,一辆电动车撞上了在路边停放的一辆小车,那小车突然左手边开门,这样的话我们当时认定的也是车主负比较大的责任,我们这位骑电动自行车的这位梁先生有一定的责任,这样一个情况,但是我们梁先生现在不理解的是,当时为什么就简单处置了,没有按照我们交法当中具体的规章制度来执行?您跟我们详细讲一讲当时你们交警到现场勘察的情况好吗?

陈亚育:好的,因为当天就是6月8号出事的当天,8点11分左右,我们接到我局110的电话后,因为我是当时他报案说是一个警车与一辆电动车交通事故,应该是涉警,涉警以后,接到指令我就带领我们当天的一帮民警和协警一起赶到那个现场,到了现场以后,因为他们说那辆法院的警车和梁先生开的那辆电动车在现场内,那电动车已经向左侧翻了,他当时的左前门已经关好,看到梁先生当时摸着右小腿坐在旁边的时候,我发现当时他有一点可能受伤了,也向前咨询他,也询问过他,他说他腿疼,当时他家属也过来,我就跟他家属一起拦停路过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就将他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那个警车司机他也后来也通知他过去,交了当时的检查费用,以及他所有的费用都检查完,检查完以后,我们就根据我们县人民医院诊断,就是医生的出的疾病证明。

主持人:就是博白县人民医院有一个医学的检查诊断,诊断的结果是?

陈亚育:梁先生的伤情为右小腿的皮肤软组织错擦伤。

主持人:那就是一个轻微伤。

陈亚育:根据我们人民医院,当时跟我们的法医沟通了,根据他的反馈,就是一个轻微伤了。

主持人:这个我现在打断一下我们陈副大队长,看看我们梁先生,梁先生当时到博白县人民医院马上进行了检查和就诊,当时是不是就认定您是属于皮肤软组织挫伤?是这样吗?

梁先生:刚才太小声,我一句都没有听到领导的讲话。

主持人:领导声音非常大了,那估计是您的手机或者是电话有问题,因为现在我们大家全广西的朋友都听到我们陈副大队长的声音很大,现在我代他问一下您,您是不是经过医院检查,当时是右小腿皮肤软组织错擦伤,是吗?

梁先生:我想问一下他是什么时候知道我这个伤情的。

主持人:这是博白县人民医院开具的诊断。

梁先生:我说是交警什么时候,他的法医是什么时候知道我的伤情。

主持人:我们问一下我们陈副大队长。是什么时候得到了这个人民医院的检查诊断证明的?

陈亚育:当天我们也跟着去,去的时候因为医院里的医生说,因为他在检查,检查有一个诊断,我们派人咨询过那个医生诊断,他也写有在那里的。

主持人:当时开具证明了还是只在病例上写?当时已经开具了证明是吗?诊断证明已经开了当时。

陈亚育:对。

主持人:梁先生又听到了是吗?

梁先生:我就是听不到,不像你这种声音很大,他的声音基本上是听不到。

主持人:我现在就告诉您,刚才我们陈副大队长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警察当时是和您一起去到医院是吧?梁先生?

梁先生:是他自己说的吗?

主持人:对,他说当时协警和我们的交警和您一起去到医院。

梁先生:我先说明,去医院是我跟我老婆去的,警察没有去。

主持人:我听清了,我就是要证明两个方面,到底这个情况是怎么样的,现在陈副大队长,当时我们的出警的民警是没有跟随我们梁先生去到医院的,当时情况也不是说第一时间掌握的。

梁先生:从我住院到出院,从来没有见到交警到过我那里,所以我想问他什么时候知道这个诊断报告的。

主持人:如果说不是当时知道的,那我们当时的处理就是用这种简单处理的方法,这种科学吗?合法吗?陈副大队长?

陈亚育:根据我们联系那医生,我们也有人员在那里。

主持人:你们在现场吗?当时是梁先生和他老婆去的。

陈亚育:我们在现场勘察。

主持人:对,您在现场勘察没错,但是在医院随着我们去得到诊断证明吗?

陈亚育:我们坐这另外的车辆去的,拦车我们也是叫他去的,我们也拦车跟他们一起去的,我们没有坐那三轮车。

主持人:梁先生和他老婆坐三轮车去的,然后你们是打了的还是坐了另外的车去到了医院。

陈亚育:我们是坐了另外的车辆。

主持人:我知道是当时同时到医院,同时获得这样一个诊断的结果吗?

陈亚育:他们去检查,因为他检查的时候要医药费,我们要跟车主,医生才能问检查怎么样,同时我们也要联系那些东西。

主持人:你现在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我想问当时你们处置这个交通事故,并且判定用简单处置的方法来处置的时候,是知道我们这位梁先生的病情的吗?

陈亚育:知道了。

主持人:那时候就知道他是轻微伤,是吗?

陈亚育:对。

主持人:梁先生,我们陈副大队长说,当时您受伤,并且他们作出处置的时候,他们就知道你是轻微伤了,这个博白县人民医院的诊断他们马上就知道了,情况是这样的吗?

梁先生:你可以问一下他什么时候去的。

主持人:他什么时候去的,我现在就想,我不用问他,您说吧,他什么时候去的?

梁先生:没有。

主持人:当时就在您身边看着你做检查吗,或者是了解到你的伤情,还是第二天还是第三天才知道的?

梁先生:一直没有,从我住院到出院,没有见过有交警来询问过这个事情。

主持人:他不询问你,他不用询问你,他直接询问医院就可以了。

梁先生:也没有。

主持人:您怎么知道他没有询问医院呢?

梁先生:因为那个诊断报告是第一天拍照,然后到第二天以后才能出来,出来以后医生有给我们看的,他们交警都没有来人怎么会有这个诊断报告。

主持人:第一天给您就诊的时候,开具病历就已经是一个诊断报告了,只是说他不是一个马上可以拿到公堂上去对簿的那种,病历上记录的所有的病情都可以作为我们的证据的。

梁先生:但是他没有人来询问这个事情。

主持人:他询问了医生没有询问您,有没有这样的情况和可能?

梁先生:你可以问一下他有没有询问医生。

主持人:刚才就是这个意思,刚才我们陈副大队长就是告诉我们,他们办案的人员询问了医生,得到了您当时检查的情况,然后就回去处置了。

梁先生:反正我没见有任何交警来到医院过。

主持人:您眼睛没这个神通吧,您不会看完整个医院都哪个角落都看清楚的。

梁先生:您可以问一下陈副大队长是什么时候,准确的是哪一天知道这个结果的。

主持人:他肯定是比较晚了,他肯定得到结果比较晚的,因为他不是主管这个事情的,办案的相关的交警他到现场或者取证,或者是到医院拿到您当时医生进行诊断开具的病历之类的,可能不一定是我们陈副大队长亲自去,我们先把这个事情弄清楚。

梁先生:我先把这个事情搁一下,我有一个问题,简单事故,既然他把我的交通事故认为是简单,应该是可以马上出的,为什么是要事后才出?

主持人:事后到什么时候?

梁先生:如果真的是我伤得比较重的话,是不是就不能用简单事故来?

主持人:您现在给我一个时间,他事后是多久?是多久才出的?您是6月8号出了这个交通事故,就是6月11号才出是吧?

梁先生:三天,对。

主持人:现在我问一下陈副大队长,现在我们第一这位梁先生认为当时他是住院了,那么你们用简单处置的方法,结果三天后才出了这样一墙之隔认定结果,那么这个是不是合乎我们的法律规定?

陈亚育:我们当天当时已经知道他的伤情轻微伤,根据财产损失也不大,我们是根据现场的勘察,根据他的情况,当天我们也去给他伤员拍照,医疗费我们没有催促,他们那个车主,我们在那里也帮他交了医疗费,才能得出这个诊断,没有这个诊断他也没有下药。

主持人:就不可能马上开始进行这方面的治疗,是一定有一个诊断结果出来,然后交了医疗费,然后才有一个治疗的,医院的程序是这样的,所以就是说当时我们确实是知道了他这个皮肤软组织的挫伤,然后在当时就给他交了相关的医疗费用,是这样吗?

陈亚育:是啊。

主持人:要不然医院他确实也不会开药或者是进一步的进行处置。现在我们这个情况还有一些梁先生的疑问,他就认为三天之后才认定这是一个,就给出事故的认定,这个车主负主要责任,我们梁先生有一定的次要责任,如果是简单处置的话不是当时就可以有这样的认定了吗?

陈亚育:我们当时已经告知过他,因为发出这个要配一个我们事故处理的公章,我们要回来,因为当时那个事故也是多一点,就是当天已经口头已经告知。

主持人:口头告知,是这样?

梁先生:告知我什么?

陈亚育:签有字了。

梁先生:我签有甚么字,你问一下他?

主持人:现在是签了什么字在这个认定书上吗?

陈亚育:公章都签有。

主持人:是什么时候签的,是6月8号签的还是6月11号签的?

陈亚育:应该是当时签的。

梁先生:不用应该,那认定书是基本上我的脚好完以后我才下去签的。

主持人:你看这个和我们的当事人的说法差的就远了。

梁先生:他不是当天出了之后出来签,是我住院10天多少天以后签的,因为之前我的脚根本动不了,肿得像猪脚一样,后面好了基本上能动了,能正常拖着脚走之后,因为他那时候经常催我下去签,但是我没办法,我上厕所都要有人扶,我怎么可能下去签,所以他这里讲的这个就是。

主持人:我这里讲的陈副大队长有一些我认为,比如说去医院获得诊断证明,包括医院相关的处置这些倒是和医院的一些工作流程是一样的,这一点我觉得梁先生您可以放心,毕竟我们也是长期在医院这里头采访调查,都知道是有这么一个过程的,但是有一点我也不太能够了解,如果当时你就简单处置,你应该就当是双方的当事人就应该在上面签字,你为什么三天之后才告诉他是这样一个结果,当时用了简单处置这个方法?陈副大队长?

陈亚育:当时我们根据撤离现场以后,我们已经跟他们电话已经沟通,已经说过什么样,因为他没有签字以后,那我们的公章盖不了,我们当天的主办民警值班,我们24小时值班,当天没有备好好公章,没有送达给他,但是他当天已经签好字给我们了。

主持人:他签在哪儿了,我想问一下陈副大队长?梁先生签在什么地方了?

陈亚育:在检疫巡视里面那个认定书里面签字。

梁先生:什么时候签的?

陈亚育:就是当天。

主持人:当天再一个简单认定书上就签了字,可是我们梁先生。

梁先生:你可以让他拿出证据来,如果是当天签的。你问他是哪个交警让我签的,谁可以作证。

主持人:现在这个梁先生我觉得他胸有成竹的说他当天没有签过任何我们交警方面开具的证明,所以这个简单处置的话,那么按照我们法律法规来说,你们这种简单处置的方法是不合法的,你简单处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当时签了,这才是简单处置。

陈亚育:是的。

主持人:对,那现在没有。

陈亚育:他也签有。

主持人:你拿出6月8号当天我们梁先生就签字的那个证据来,现在我们梁先生打死不认,他觉得没有。

陈亚育:有的,当天6月8号进行签字。

梁先生:你问他是谁让你签的。

主持人:我现在也不用问谁让谁签,我是问梁先生你签了没有,6月8号那天。

梁先生:没有,绝对没有。

主持人:你诚信担保,6月8号那天你没有签过任何警方的证明?

梁先生:你可以问那个肇事者他有没有签。

主持人:我现在且不管肇事者,如果他是一个法官如果我们警方包庇他的话这个问题就大了,现在我只是问梁先生确定6月8号没有签,那么我们警方用这种简单处置的方法,没有在当天就简单处置完毕,那么这也是我们警方执法过程当中违规吗?陈副大队长?

陈亚育:因为这个认定书是当时已经出来,下面预期也是6月8号出示当天的。

主持人:您的证明可以写6月8号,但是签字的时间不一定是6月8号,你能确认这一点?

陈亚育:这个应该是6月8号。

梁先生:不用应该,你问他是还是不是就行。

主持人:好了,这个问题我想现在这样争吵下去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我们没有看到当时确切的书面的材料,如果看到,那确实梁先生签了字,那我们也无话可说,如果那不是梁先生签的字或者是梁先生过了十几天脚好之后才去签了字,但是梁先生没有看清这样的一个认定书他最后的落款当中的日期,很有可能那时候落款日期就写在6月8号,但是过了十几天拿去给我们梁先生签了,梁先生没看清楚就在上面签了字,那这样的话上面既然是6月8号就没有办法,这个因为没有看清,所以我们也就没有办法对这个事情再进一步下去,我想还有很多的调查工作值得我们去好好的了解一下,因为毕竟,我们交警在作出简单简易程序处理的时候,就应该事发当时就要完成这样一个处置工作,而不应该有任何拖延,有了拖延就说明这个事肯定是有大的,往后肯定是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的,就不一定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今天我们连线了陈亚育副大队长最终还是没有把这个问题解决掉,但是起码了解了整个事情的前因后果当中的一些细节,我们期待着这个事情再调查清楚,再和我们的梁先生和陈副大队长连线,两位今天先聊到这里,再见。还有就是是不是因为博白县这个法官开的这辆车而出了这样的事情,就由我们警方在当中做一些包庇,我们不能妄加评论和妄加猜测,要知道这些很多事情就因为一个特殊的身份,我们就不断的去发酵它,最终和事实已经差得很远了,也不能因为梁先生这么气愤,大家就同情弱者,就认为这个事情肯定是警方和这个法官之间有些什么样达成的协议或者是不可告人的秘密等等,我觉得这种想法和做法其实都是危险的,对于我们个人来说也没有任何的好处,一个理性的人,我们讲究法制的人就应该拿出证据出来,在证据面前,那大家都是平等的,在没有证据之前,我们说任何话都可能造成你造谣或者是诽谤的嫌疑,这一点我也要特别跟梁先生和所有现在听我们节目的朋友说清楚,今天我们这个事情还是留下了很多省略号和疑问号,期待着能够进一步把一些细节特别是什么时候进行了简易程序处理这样一个关键环节弄清楚,在这里也是谢谢梁先生和陈副大队长和我们的连线,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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