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哪些部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
22.除政府部门外,普通公民可以参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吗?
答:普通公民也可以参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普通公民可以通过了解公示情况,参与对基金的社会监督,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另外,在有条件的地区,作为村(居)民代表,可以通过对本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进行监督,继而实现对基金安全的社会监督。
23.对侵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怎样处理?
答:对侵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于虚报冒领的,责令退回虚报冒领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以诈骗罪论处;二是对于挤占挪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三是对于贪污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论处。
24.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满足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条件,怎么办?
答: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满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可以按照办法中有关重复领取待遇的规定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保金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