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再就业遭遇欠薪 如何维权成难题?

新闻眼|来源:广西电台新闻910官方微信2016-12-08 08:38:19|网络编辑:张倩

年底了,讨薪问题再次出现,一些老年人也加入了讨薪行列。近期“打工爷爷”向新闻910反映,在南宁打工被欠薪,他将问题反映给劳动监察部门以后,却不予受理。

“打工爷爷”被拖工资,维权难!

60岁的张先生在南宁市某保安公司务工,被拖欠薪资有两年时间。当时张先生没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但他服务过的建筑公司可以证明他曾在该保安公司工作。不过现在保安公司关门了,老板也联系不上。

张先生:“我在那干了四个多月的保安工作,后来又去另一个地方干了十天,还是不给钱。去的时候对方知道我已经60岁,一起招聘的这些人大多是外地人,没有本地人。”

“打工爷爷”张先生将问题反映给劳动监察部门后,得到的回复是:超过60岁的人属于退休年龄,劳动监察部门已经不能介入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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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举报受理科科长韦巍表示:“如果这位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办了退休手续、领了养老金,那他和用工单位之间就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年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样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这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的,不适用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没有这方面的职权。”

对此,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黄映彬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退休职工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确实不再属于《劳动法》等法规的管辖范畴。

目前,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就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据媒体报道,在国内多个地方,近两年法院审结的劳务官司中,“退休打工族”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

退休老年人发挥余热,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尽管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但因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受理退休老人劳务关系的纠纷,多数老人被侵权后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了了之,所以这方面问题在劳动监察机构的投诉数量并不大。

从退休老人劳动维权案例来看,遭遇侵权的退休老人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存在不小的难度。

那么,退休老人再就业遭遇劳务纠纷该怎么办?黄映彬律师建议:“双方作为一种劳务关系,提供了劳务的一方就要予以相应的劳务报酬,如果不给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给他支付劳务报酬。”

律师还提醒,退休老人再就业时应该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协议,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以便维权。

不过,有个好消息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审查稿)》日前提请审议,其中对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就有相关规定。

解决退休老人再就业维权难 专家这样说

据统计,广西是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较早的省区之一,在1996年就先于全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5年底,广西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798.4万,占全区常住总人口的16.6%。广西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姚华认为,老年人拥有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办法的出台,可以进一步的保障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活动、工作的权益,一定程度上,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有好处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审查稿)》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政策,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及老年人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

姚华认为,这一规定如果出台,对解决老年人再就业维权难问题有很重要的推进作用:“暂行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法律条文的空缺,使老年人再就业打消一定的后顾之忧,同时提供更好的保障。”

另外,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相关规定中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同时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鼓励老年人发挥专业知识技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老年人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报酬,而扣减其养老金或者福利待遇。

不过,办法中的内容只是一个大方向的规范,姚华期待更细化的地方条例能尽快出台:“老年人的权益假如受到侵害,就有更详尽的法律进行保障。”

(记者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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