驼铃相闻,舟楫相望。古丝绸之路跨越千年时空,焕发着新的生机。
习主席提出的“一带一路”建设,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一带一路”的出世,为世界提供了一项充满中国智慧的共同繁荣发展的方案。
“一带一路”战略布局很大,沿线六十多个国家,可以想见,在推进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系列新型法律纠纷,这么多个国家各有各自的法律,中国作为倡议者和领头羊,处理时会面临什么样的困难和挑战?又有哪些成果、经验?两会召开之际,法制网特邀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做客,就“一带一路”的那些法律事儿与网友们在线交流。
法制网:“一带一路”战略对于构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决定性意义,它已经成为我国实施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人民法院在“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方面有哪些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在“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上,人民法院的角色是十分重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发布了《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保障进行了全面的配套和设计。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司法保障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为“一带一路”打造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人民法院能否正确适用法律、恪守国际条约、遵守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判决,这些人民法院裁判活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法治形象,而且直接影响“一带一路”参与主体对我国投资和贸易环境的评价。因此,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是“一带一路”建设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
为“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和谐稳定、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条件。通过刑事审判工作的加强和沿线国家刑事合作的深化,打击恐怖暴力犯罪、宗教极端活动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从而为“一带一路”战略奠定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促进中国和沿线各国共商、共建、共享。
法制网:刚刚您提到了,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们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总结起来,相关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
第一,发布若干司法解释,及时满足“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需求。我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还发布了两项《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另外,最高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推动建立了外国法查明平台,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的查明。
“一带一路”沿线有60多个国家,涉及到的一些项目,涉及到的一些工程,当发生纠纷的时候,都有相关国家法律的查明问题。最高法院先后推动在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四家外国法律和港澳台法律查明研究基地,为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外国法查明及准确适用提供便捷的渠道。
第三,采取措施营造自贸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审判经验。自贸试验区是我国全方位开发的试验田,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平台、重要节点和战略支撑。自贸区法院推行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比如说专家陪审员制度、陪执员制度、电子送达制度等等。同时,还注意发挥司法引导作用。2016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针对自贸区内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商事制度改革等新实践,有力促进新型多元交易业态的发展。
第四,加大涉外案件精品战略建设,传播中国司法正能量。比如说我们最高法院去年审结了“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这个案件影响比较大,在国际上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另外,有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等等。这样一些案件很有代表性,涉及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重大的影响力。
第五,支持国际仲裁一些“一带一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2015年以来,最高法发布并实施了若干个有关支持仲裁的司法解释。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发布,鼓励和支持仲裁发展,促进国际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满足“一带一路”战略对涉外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信息化建设对于“一带一路”战略非常重要,在涉外司法能力现代化要求的满足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
第七,注重人才培养,促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科学发展。通过多年队伍建设,形成了一支既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又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高的外语水平的专家型涉外商事海事法官队伍。
第八,注重发挥“外脑”智库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7月正式挂牌成立“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聘任44名海内外知名法学家和涉外审判实务专家作为研究员,针对“一带一路”建设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法治问题开展理论研究,积极地借鉴域外理论和实践经验,在研判前沿司法问题、推进司法理论创新等等这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法制网:请您介绍一下2016年涉外案件的基本情况。这些涉外案件呈现出哪些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去年,各级人民法院年审结了各类涉外案件(含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25900多件,同比增长9.38%,其中刑事案件有1061件,民商事案件有19200多件,行政案件有3629件,执行案件有2000多件。审结的涉港澳台案件27053件。这也是一个大头。特点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数量增速迅猛。2016年各级法院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有19200件,相较去年同期增长10.92%,占涉外案件比重的74.1%。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27000多件,相较于去年,增长了17.5%,占涉港澳台案件比重的85%。
第二,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数量增多。从案件的类型来看,以前一些传统案件去年比重下降了,独立保函、国际保理、外资私募基金、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跨境电商、保税贸易纠纷等一些新类型的纠纷案件上升趋势明显,而且这类纠纷的疑难复杂程度较高,审理难度加大。
第三,与“一带一路”建设密切相关的案件数量上升比较快。沿线国家的案件数量升幅比较快,美国、英国、德国这些国家的涉案数量有所下降。同时,跨境工程承包、国际物流相关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另外,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增幅迅猛。
法制网:涉外案件呈上升趋势,处理这些案件我们面临着什么样的困难和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
第一,涉外案件类型多样化,疑难案件层出不穷。一方面,会出现更多的立法空白,需要我国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更多地涉及我国和沿线国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
第二,涉外案件还存在其他一些难点。跨境司法文书送达难、跨境调查取证难、事实查明难、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难,都是制约涉外司法效率多年的瓶颈问题。这些问题,我们正在努力通过加强司法合作、创新涉外审判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提高法官专业化水准等方式,逐步加以解决。
法制网:通过您刚刚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总结了哪些审理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涉外商事审判,我们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经验积累。我们深深地认识到这一点,要搞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需要我们的法官树立公平正义的商事裁判理念,要具备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其他具体以下:
第一,是注重通过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来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司法引导作用。最高法通过发布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坚持平等保障各类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恪守国际条约、保护契约自由、倡导诚实守信、尊重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保障裁判理念的统一,使我们的涉外审判能够正确适用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并且把法律适用和国家政策的一些规定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是建立案例指导和类案参考制度。我们发布了涉“一带一路”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案例精选,通过这样一些案例的发布,能够推进实施类型化审判和裁判,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达到同类案件裁判同质化。
第三,是注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的审理示范作用。我们密切关注涉“一带一路”案件的审理、重视自贸区、互联网金融、跨境股权投融资这样一些新类型案件经验的总结,通过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及时确认新型商业规则,积极作出有国际影响力的判决。
第四,是健全案件评查和审判监督管理机制。通过案件评查、上下级法院这样一些及时沟通,及时交流的方式,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同时加强审判监督,增强案件的质量意识、精品意识,保证案件审理能够实现公正、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主要就是上面说的一些经验。
法制网:“一带一路”的法治环境建设离不开各国的共同参与,人民法院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方面都有哪些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对于国际司法合作,最高法院一直很重视。总的来说,有这样几个方面的亮点:
第一,积极商签了多项司法交流的合作文件。2015年以来,最高法院已经与9个国家的最高法院签署双边司法合作谅解备忘录或者有合作换文。其中我想强调的是,英国与澳大利亚,这两个国家的法院历史上从来没有对外签署司法合作文件,和我们国家是第一次。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发布了2个国际会议共识,推动世界网络法治。还参与签署了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亚太首席大法官圆桌会议科伦坡宣言。
第二,创新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有一些创新举措。2016年1月1日,在全国法院已经开通使用四级法院联网的国际司法协助信息化管理平台,有效提升了司法协助的效率。
第三,加强法官的国际交流和专业培训。充分利用对外合作资源,与一些国际组织做了一些合作项目。此外,我们还于2016年首次接待了荷兰实习法官12位到我们国家来进行实习交流。我们的国家法官学院还举办了一些周边国家和金砖国家法官到我们国家来举办研修班。
法制网: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交流的同时,2017年,在涉外审判以及“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方面,我们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在2017年主要从这样几个方面做好重点工作:
第一,要健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司法保障机制。比如要贯彻十八大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继续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的建设;落实国家发改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加强“一带一路”、自贸区以及海洋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的管理,完善我们的智库建设,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水平;推进设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的建立,促进“一带一路”建设。
第二,要加强涉外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治理工作。要就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对外担保等等这样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涉外审判的疑难问题出台司法解释;研究外资审批备案制度改革之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审理情况,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还要完成有关船员劳务这样一些问题,海洋资源与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这样一些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
第三,要做的工作是要建立科学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权的运行机制。我们要出台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涉外诉讼管辖机制。我们还要围绕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要制定系列司法解释,改革和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来促进仲裁公信力的提升。这是第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四,要深入进行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建设。精品战略是若干年来我们一直在持续不懈的推进的战略,2017年还要继续推进。要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确保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理的高水平、高质量,并及时总结审理“一带一路”相关案件的经验。还要充分发挥涉外司法的国际窗口作用,加快建设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英文网站的建设。在审判实践中,要积极邀请沿线国家的使节、国际合作交流人员旁听我们的案件,不断增强我们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文字整理:田力)
原文链接:http://yp.gmw.cn/2017-03/10/content_239402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