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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记者从南宁市发改委了解到,新修订的《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审议通过,9月20日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公布,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这部新修订的停车新政具体新增或调整了哪些措施呢?让我们一起来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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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了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范围
在新修订的《办法》中,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由13个类型减少到7个类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有: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
5.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下同);
6.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非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有: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包括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
2.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停车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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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凭标识减半收取停车费
《办法》列出多种情形下可免费停车,如在办公时间内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事,在配套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凭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相关凭证,可免交停车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调整和增加了优惠措施,规定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对具有新能源汽车识别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减半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费停车:
1.在免费停车场、免费时段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2.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1小时以内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除外);
3.在各类停车场停放2个小时以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4.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
5.办公时间内进入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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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超出免费时间的计费规则
《办法》对于政府定价计时收费停车场停车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由此前的“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费”改为“按扣除免费时间后的停放时间计费”。如在实行前30分钟免费的停车场停车2小时,按之前的计费规则需要支付2小时的停车费,现在只需支付1.5小时的停车费。
此前,南宁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已经实行超出免费时间的,按扣除免费时间后的停放时间计费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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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前公布收支信息
《办法》要求经营者在停车场出入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按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式样公示停车场名称、经营时间、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停车场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对不同定价管理方式的停车收费,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政府定价的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的使用黄底黑字。
道路停车泊位和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停车场的经营者应于每年3月底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公布上年度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和资金使用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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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非机动车的收费分两种
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实行政府定价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为车主提供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另行约定后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住宅小区外的其他停车场应提供非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并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只能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不能收取车位租赁费。(记者 冯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