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广西仿制药研发,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改的工作部署,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鼓励使用仿制药,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
《实施方案》提出,要做好国家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企业研发、注册和生产的引导工作。以需求为导向,鼓励仿制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药品,鼓励仿制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罕见病治疗所需药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儿童使用药品以及专利到期前一年尚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药品。
《实施方案》强调,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对于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相关部门要及时编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编码,对应的通用名药品已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要及时启动采购程序;对应的通用名药品未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自批准上市之日起,要及时论证,将其纳入药品采购目录。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各地药品采购目录。
《实施方案》明确,要加强药事管理,制定鼓励使用仿制药的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对临床用药的监管力度。制定具体措施,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情况考核,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和药品调配中的作用。
《实施方案》指出,要充分运用“中国—东盟药品合作发展高峰论坛”平台,促进广西与东盟国家仿制药监管政策与技术多边交流,积极在仿制药研发和生产领域开展合作,鼓励东盟国家企业在我区建立仿制药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记者 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