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装修合同开工之后被要求加价 房主投诉到12315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新闻网2018-09-20 10:45:29|网络编辑:张倩

覃女士和南宁一装修公司签订15万元装修合同。然而,在开工后不久,装修公司就向覃女士提出“加价”要求。覃女士拒绝,投诉至12315。日前,经江南区福建工商质检所介入,装修公司意识到理亏,最终退还覃女士定金。

工商部门提醒,装修公司为笼络客源,低价允诺装修后提价的情况比较常见。根据《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合同中应对装饰材料、施工方案等进行约定,商家未细化相关事项,只是一时笼络了客户,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消费者:签订完装修合同 开工之后被要求加价

覃女士从广告得知,南宁一装修公司正在做样板房促销活动。今年2月,她与丈夫前往装修公司了解情况,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今年5月,其购买的江南万达华府的115平方米住房交付,覃女士遂前往装修公司商讨相关事宜。

设计师为覃女士设计了一套装修方案,并出具了工程预算表格,整个装修工程15.3917万元。据覃女士称,签订装修合同后,她曾反复询问设计师,本次家装还需要附加其他消费么?对方回答:“不需要”。至此,其于今年7月11日,与装修公司签订正式装修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装修款的35%,共计5.4万元。

房屋装修刚刚开工,覃女士就收到了工头的装修清单,让她另外支付7597.7元,作为拆改、拆除费用,否则就无法继续施工。覃女士认为,这些拆改项目在合同并没有出现,拒绝支付。担心日后会出现更多隐形消费,覃女士在与丈夫商量过后,决定终止与装修公司的合作。

装修公司:同意终止合同但需收10%违约金

装修公司表示,装修过程中加价很正常,只要不超过10%都是合理的。若覃女士执意终止合同,其需要扣除总装修款的10%,作为违约金。或者,覃女士需在该公司作5.4万元的装修工程。

扣除总装修款10%的违约金,这意味覃女士将损失1.5万余元。覃女士在与丈夫决定,让设计师重新按照首付款5.4万元价格,给他们制作全房衣柜、橱柜的报价。然而,当拿到装修公司报价单时,覃女士傻眼了,对方不仅抬高了前期已施工的拆改费用,还增加了二次楼层垂直运费2094元,强制加收了一项综合管理费用5235元。

覃女士认为,装修公司收取的这些费用不合理。无奈之下,覃女士拨打12315投诉,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其收取的全部装修首付款。至此,这一消费维权案件转到了江南区福建工商质监所处理。

工商质监所:装修合同未细化装修公司承担责任

江南区工商质监所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经查,覃女士与装修公司在合同中,并没有对材料品牌进行约定,也没有列入基础工程部分的拆改费用。另外,对于未列入合同的装修部分,装修公司在施工时,未取得消费者的认可。

根据《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31条,房屋装饰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施工方案、期限、费用、质量、环保标准,质量保证方式、保修事项,违约责任等内容。经营者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或者设备的,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材料或者设备的名称、规格、环保和安全指标、等级、价格等,材料应当经消费者认可。

江南区工商质检所质监组副组长何坤指出,装修公司所谓行业约定,不能成为其违反《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理由。今年1月至9月,江南区工商质检所共接到装修纠纷13起,他们中绝大多数都因公司存在涨价,而被投诉。

何坤指出,在签订合同时,装修公司为了能拿下客源,而拼命压低价格。而在合同签订后,才抛出隐性消费,这样的方式并不明智。其在消费纠纷中,也往往因此站不住脚,而导致败诉。日前,装修公司在扣除已装修所需的7000元费用后,向覃女士退款4.7万元。 (记者 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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