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车主的车辆质保期内出故障,4S店竟拒绝保修?原因是……【交广有话说】

热点|来源:广西电台交通10032018-11-15 09:34:25|网络编辑:李惠惠

南宁市民苏先生向广西交通台《交广有话说》栏目组反映,2015年12月,他在南宁市秀厢大道广西桂海通达销售公司购买了一部别克君越2.0T。今年10月,苏先生发现车辆发动机故障灯常亮,随后到4S店进行检测,4S店给出答复说要更换进出气电磁阀,费用为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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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先生说自己的车无论是在行驶里程还是时间上都在保修期范围内。但当他提出保修要求时,却遭到了4S店的拒绝。

苏先生:“因为中间有两次没有在4S店保养,所以他们要求我出示这几次的保养记录清单,包括保养店的资质、保养发票以及机油的来源证明。”

苏先生认为4S店保养门槛设得太高,这些资料他无法提供。那么,这些维修费用是要苏先生自己掏吗?随后,栏目组联系到了4S店。一名姓郭的工作人员明确要求苏先生提供相应的保养单据。

4S工作人员:“我们是建议客户提供相关的维护资料,因为三包政策里面写得很清楚,如果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给我们去判断的话,没有办法判定车辆问题是否是车主维护不当,操作不当造成的。”

苏先生表示自己只有两次没有在店内保养,他可以提供在外面保养的作业单,但4S店认为苏先生提供的资料太简单,无法证明他在保修期内正确使用了车辆。

4S工作人员:“客户是有提供单据,但是这些单据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我们收到了3张手写的单据,一张是美容的,看出来是做了什么内容,可另外一张却看不出,显示的价格是一百多,一百多怎么能做一次保养呢?”

那么,4S店要求苏先生提供的材料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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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家用汽车产品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五条写明,消费者如果没有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产品的三包责任。但是并没有写明消费者保修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记者也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得到了确认:目前与汽车三包相关的《家用汽车产品修改、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没有规定说一定要哪方提供什么材料。如果出现这样的纠纷一般是调解,调解不成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质监部门说没有规定要求消费者具体提供什么资料,4S店还是坚持要求提供材料,到底听谁的?对此,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张东垣律师表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如果4S店要求顾客一定要提供单据才可以进行保修,就让他出示相关的规定。另外要看保修手册里面是否有规定,消费者多长时间、多长里程一定要进行维修保养,如果没按照要求进行维修,4S店就可以免除保修责任。

记者在2016年新修订后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看到,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也就说大家可以不去4S维修。但继续往下看,这个规定也对维修经营者提出了要求:

一是,你去的修理店要取得相应的工商登记执照,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二是,你去的修理店要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

三是,你去的修理店要记录配件采购和使用信息,并能提供所用配件的产品合格证等产品来源凭证。

业内人士提醒:虽然法律不要求车主一定去4S保养,但是有要求车主去有相关资质的维修单位使用同质配件进行保养。所以车主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来证明自己的车子在外面“做了符合要求的保养”,4S一定会找各种理由。

张东垣律师也提醒大家:为了避免这样的纠纷,消费者如果在非4S店进行保养,一定要确认修理店的资质,获取规定的结算票据,记录好配件采购和使用信息,以及产品合格证等产品来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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