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种牙中随意“掉包”植体 被判赔偿消费者26万元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晚报2018-12-04 09:31:03|网络编辑:李惠惠

2015年底,唐女士花费6.53万元在某诊所种植牙。然而,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擅自更换植体。唐女士一纸诉状,将该诊所起诉到法院索赔。日前,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判决。该诊所行为构成欺诈,需退还唐女士植牙费用并支付3倍赔偿金等,共计2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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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种牙手术中被掉包植体

2015年12月,年过六旬的唐女士经朋友介绍,到南宁某诊所咨询种植牙齿事宜。双方口头约定,诊所使用A植体品牌,为唐女士种植7颗牙。当年12月5日,诊所为唐女士种植了5颗牙,在Ⅰ期手术报告“种植体类型”处,医生却写明:因骨质原因,选用骨抓力较强的B品牌植体。

唐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诊所支付了6.53万元种植费用,此后,她感到牙齿不适,询问该诊所的植牙医生后得知,医生擅自为她更换了植体。因牙齿不适,难以忍受,随后,唐女士前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花费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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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因欺诈被判赔26万元

唐女士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一纸诉状将诊所起诉至西乡塘区法院索赔。2016年11月24日,西乡塘区法院受理该案。经审理,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指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唐女士在接受诊所植牙服务过程中,对其所使用的种植植体品牌应有所知悉。诊所故意隐瞒使用真实植体材质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侵犯唐女士对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悉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判决,唐女士主张由某诊所退还植牙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3倍赔偿金,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一审判决某诊所退还唐女士植牙费用6.53万元、支付赔偿金195900元、赔偿医疗费275元,共计261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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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真实状况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诊所不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诊所认为,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口头告诉唐女士,如在医疗过程中需要变更对唐女士更有利于治疗的,可以自行安排。

因此,诊所的医生在检查、手术过程中,发现B品牌植体更适合唐女士的身体条件,故口头告知了唐女士。诊所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欺诈。

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唐女士基于诊所对A植体品牌的宣传,选择使用A植体在诊所植牙。而在诊所医生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患者唐女士或其代理人同意,擅自改变约定的医疗方案,使用B品牌植体为唐女士植牙,事后亦未主动告知唐女士,直至唐女士术后牙齿不适,询问植牙医生时才知晓。某诊所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于11月26日生效。 (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孙晓梅 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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