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RTV12月15日消息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管理办法》近日出台,明确了采矿权设置、采矿权出让、采矿权登记审批、采矿权批后监管、历史遗留采矿权问题处置等内容。《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在国家或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及规划确定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批准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公益林林地、风景名胜区、湿地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中心区及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学校等法定保护范围,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高速公路两侧安全保护范围,高速铁路两侧1公里范围,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200米范围,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1000米范围不得设置采矿权。
此外,《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强采矿权批后监管,建立县级(城区)国土、安监、环保、林业、交通、城管等多部门联合巡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已设矿山开展联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