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
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为切实保障我区孤儿基本生活,日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发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区将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据悉,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今后,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予以调整。各地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制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民政办公室做好孤儿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并及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做到按标准及时发放,避免错发漏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每年2月底前,各市民政部门要将辖区内上一年的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抚养孤儿保障标准、资金管理等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记者/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