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实施。该法的实施,也预示着电子商务“强监管时代”来临。据统计,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广西电商总数为38.56万个。其中,南宁电商总数超过10万个,上半年网络商品交易总额48.63亿元,居全区首位。面对不断激增的电商大军,如何给他们戴上“金箍”,保护消费者权益?
亮点一
网上售卖要办证照,零星小额交易除外
现状:市民李阿姨制作辣椒酱口味独特,她的女儿以30元一瓶的价格挂在朋友圈里售卖,生意非常红火。赚的钱虽然不多,但却让李阿姨找到了打发闲暇时光的乐子。《电子商务法》出台后,李阿姨有点困惑,她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证照?
法条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解读:所有从事网上销售的个人卖家(包括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除了一些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比如在网上偶尔卖点家里多余的农副产品),需到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如不登记的话,顾客可举报投诉。
亮点二
擅自删除差评,最高或罚50万元
现状:近日,潘先生花费156元为孩子购置一套儿童玩具。收货后,潘先生在包裹内发现一个好评红包,商家许诺加微信并截图“好评”,可获5元返利。类似这种情况,在网购中很常见,仅潘先生收到的好评红包,就从1元至20元不等。
对于商家以红包为诱饵,让客户刷好评的行为,潘先生很反感。在他看来,商家刷好评获利的是商家,最后吃亏的是消费者,超高好评的网店可能是“刷”出来的。
法条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解读: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本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一般义务,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三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处最高50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亮点三
付款成功,电商不得随意毁约
现状:市民王女士参加某电商网站“双十一”活动,支付定金后,商家客服却告知她没货了。陈先生在电商品台使用优惠券购买空调柜机,而后订单被无故取消,客服称是平台故障导致,需要按原价重新下单……消费者交款后,商家不履行合约,成为其拨打12315投诉的内容之一。
法条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解读:针对电商随意砍单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立法明确做出相关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
亮点四
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现状:2017年以来,一些共享汽车、共享单车企业,因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运营,造成消费者押金难退。
法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二是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三是对于未按规定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梁静)